第一點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海中心),以協助本縣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戶海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結合地方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研發學習點、學習路線等教學資源,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安全風險管理評估等知能,以儲備在地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戶外教育、海洋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四、資源應用:維護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網路平臺,並盤點建置專業人才庫;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拓展戶外教育、海洋教育之效益。
第三點 戶海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或本府所轄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就兼具戶外教育以及海洋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或本府所轄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學者專家、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或本府所轄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聘兼之。
四、工作人員:一至三人,由教育部補助實施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計畫經費聘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第四點 戶海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遴選方式如下: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具課程專業校長。
四、具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戶海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第五點 戶海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戶海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戶海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戶海教育諮詢小組,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第六點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諮詢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戶海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第七點 戶海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一)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二)受考核之副召集於自評後,由戶外及海洋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受考核之召集人於自評後,逕送考核小組參考予以評核。
(三)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 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 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 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 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擔任諮詢人員、工作人員者:
(一)由戶海中心召集人視諮詢人員及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二)受考核者自評後,由戶海中心召集人考核。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諮詢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戶外及海洋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副召集人或諮詢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戶外及海洋中心分享成果。
第八點 戶海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第九點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