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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港料羅港區通行證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港行字第11300045681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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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港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金門港料羅港區(以下簡稱港區)安全,維護碼頭及船舶作業秩序,根據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訂定本要點。

二、因工作、洽公或商務等需要,須進出港區之人員、車輛,應依本要點規定分別申請核(換)發金門港料羅港區通行證,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本處辦理。人員、車輛進出港區時應具有有效通行證,於管制站留存電子通行紀錄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三、通行證類別:
(一)定期通行證:分為人員定期通行證及車輛定期通行證;人員定期通行證依申請人實際需要進入港區作業訂有期限者,分為人員長期及短期通行證。
(二)當日通行證。
(三)有關定期通行證及當日通行證核發事宜,本處將視申辦者檢附之申請資料,保留最終發證決定權。

四、通行證申請資格:
(一)人員長期通行證:航運業、裝卸業、船務代理報關業、汽車貨運業及機關得申請長期通行證。
(二)人員短期通行證:非屬長期通行證之公司行號。
(三)車輛定期通行證:供申請人員定期證之機關及公司行號申請。
(四)當日通行證:因各種臨時需要且未申辦定期通行證之人員或公司行號得申請當日通行證。

五、接獲相關機關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換)發通行證:
(一)因案通緝中者。
(二)業經權責單位限制或禁止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近5年內有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前科。
(四)車輛或車牌失竊者。
(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在緩刑期間或假釋中者,除所犯為走私、竊盜、販賣毒品或非法入出境等罪外,得申請通行證,申請人如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應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單位同意證明書。
(六)已領證人員、車輛經查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由本處註銷其所領通行證,並通知領證人員或其所屬單位送回本處進行銷毀或由港務警察機關查扣後送回。

六、通行證使用期限:
(一)人員長期通行證:使用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1個月可續卡1次,1次續卡3年,最長可使用6年。
(二)人員短期通行證:使用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前1個月可續卡1次,1次續卡1年,最長可使用6年。
(三)車輛定期通行證:有效期限為3年,以年度為限(如自114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四)當日通行證:使用期限以當日為限。
(五)因港區工程或其他業務與機關或公司有契約關係需進出港區者,得申請核發短期通行證,使用期限依雙方簽訂之契約期限為參考依據(至多1年),所屬廠商應負責將原證繳回註銷,否則逕依規定辦理。

七、申辦通行證收取工本費標準(如附表:料羅港區定期通行證收費標準表):
(一)機關人員及車輛免收工本費。
(二)依規定核(換、補)發人員通行證每張收取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車輛通行證每張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通行證毀損應繳回本處換發。
(三)通行證遺失應報請本處註銷、填具遺失切結書(如附表:料羅港區人員/車輛通行證遺失切結書)及申請補發。

八、申請程序:
(一)各公司機關(構)行號申請定期通行證,須備齊相關證件(如附表:申請通行證基本應備文件),至本處通行證資訊網申辦,並上傳相關證件及照片之電子檔,不符規定者得予退件;或以紙本方式(如附表:料羅港區人員通行證申請書及料羅港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依前項核准之定期通行證應先行完成繳款程序,申請者於通知領證日起2個月內,攜帶身分證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自行至本處領取;申請者不便親領時,得由受委託人員出示申請公司(機關)之證明後領取。
(三)當日通行證應至本處通行證資訊網申請人員當日證,申請欄位包括:申請人姓名、行動電話、身分證字號、車牌號碼及進港事由,申請進港區指定日期當日有效之通行認證,並需於進出港區以身分證於人員管制機KIOSK上刷碼通行。
(四)社團法人、學校單位、公務機關、民營公司等有團體通行需求或國軍單位因任務需求,應事先將人員及車輛明細資料造冊函送本處。取得同意函後,再由代表人於通行前依規定辦理當日通行證,並由代表人持同意函(應含人員及車輛清冊)依規定代表通行。

九、使用規定:
(一)定期通行證:人員持定期通行證者,應於進出管制站時將該證置於明顯無遮蔽處或持證至感應區域,以利讀取器感應;車輛則以車牌辨識系統(OCR)辨識車牌,經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得進出。
(二)當日通行證: 已完成當日通行證申請作業者,通行時攜帶身分證,於管制站操作自助式人員刷碼管制機(KIOSK)進行讀取,經檢查後始得進出;每次進出管制區皆須操作自助式人員刷碼管制機(KIOSK),以完整進出港紀錄;車輛則經車牌辨識系統(OCR)辨識車牌,經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得進出。
(三)車輛通行證應懸掛車輛駕駛側擋風玻璃處,以便接受港務警察查驗,港區演習期間得由港務警察管制人員、車輛進出港區。
(四)領用定期通行證,如因故須辦理註銷,應將通行證繳回本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領用人員變更姓名、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商港管制區之必要者。
2.領用之車輛因報廢、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所屬公司行號改組變更或已無進出商港管制區之必要時。
3.所屬公司行號因行業別變更、改組、合併、轉讓、歇業及拍賣移轉車輛所有權時,該公司應將原公司帳號所申請之人員、車輛定期通行證辦理註銷後,由本處註銷其公司帳號、密碼。
4.未繳回註銷前該通行證所發生一切違規情事,公司及證件所有人需負相關法律責任(遺失未辦理註銷者亦同)。
(五)本處得隨時清查通行證數量名冊,公司申請所填具資料無法取得聯繫或未於期限內回復者,本處得逕為暫停所使用之通行證效用,至配合本處完成清查作業。
(六)經本處清查通行證數量名冊,須追繳註銷而無故拒繳(含遺失未辦理註銷)者,本處將逕為註銷,完成註銷手續前,並得暫停其新申請資格。

十、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港務警察查扣後,送本處吊銷通行證,依情節輕重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違反規定在港區釣漁、游泳及其它有防害港區安全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虞者,吊銷通行證,並停止使用人申請通行證資格3個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註銷日起,停止使用人申辦定期通行證1年:
1.持偽造、變造通行證者,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等相關法律規範移送法辦。
2.冒用或使用逾期、失效之通行證,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並吊銷其通行證。
3.公司行號以不實證明申請者,並吊銷其通行證。
(三) 車輛違反港區有關規定,影響港區管理 (如:違規停車、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專屬車位或公務車位、超速行為或製造噪音者),經2次紀錄列管者,吊銷通行證,並得暫停使用人新申請通行證資格6個月;但情節重大(造成人員傷亡或設施損壞)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等相關法律規範移送法辦。
(四) 在港區內觸犯刑事案件,經治安單位隨案移送法辦者,吊銷通行證。
(五) 無故逃避通行證查驗程序者,吊銷通行證。
(六) 其他妨害港區秩序及安全行為者,視情節得吊銷通行證,並暫停一定期限之申請資格。

十一、持RFID 人員定期通行證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至線上申請續卡時,仍須檢附相關文件(如附表:申請通行證基本應備文件),經本處審核確有持續進港需求及資格並同意續用原證後,得持原證於新申請期間及地區內通行。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商港等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配合時宜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