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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06343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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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簡稱本府)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暨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輔導、研究效能,提升特殊教育水準,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簡稱運作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金門縣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簡稱輔導團)及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分團(簡稱各分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及各分團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五)配合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之推動與輔導。

三、輔導團置團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
(四)置工作人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員兼任。
(五)各分團召集人一至二人。
(六)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二人,由本縣中央諮詢輔導委員聘任。
(七)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二人。
(八)學校代表一人。
(九)機關代表二人,由本縣家長協會推派一名及金門縣教師會推派一名聘任。

四、輔導團依特殊教育領域,下設分團,分為身心障礙教育及資賦優異教育兩類,並得依教育階段別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學者專家或學校校長遴聘兼之。
(二)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各該分團輔導員、學者專家、學校校長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置諮詢委員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提供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之建議。
(四)置輔導員八至十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五)本府得視各分團團務需要,指定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各分團庶務。
(六)本府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增置由本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協助辦理輔導團各分團業務。

五、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團務計畫推動: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開臨時團務會議。
(二)政策協作轉化:
1.配合中央或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2.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3.建立地方層級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4.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三)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擔任主席。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六、各分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工作會議。
(二)連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年度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三)規劃辦理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四)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五)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六)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七)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工作會議得視討論議題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八)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方式如下:
1.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等。
2.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
3.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如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
4.依本府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七、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方式:
1.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2.遴選小組由本府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當然委員,另聘任下列委員為浮動委
員,依各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1)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分團專業之學校校長。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身心障礙教育或資賦優異教育類專長。
3.由本府指定之條件。
(三)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處於遴選簡章載明辦理。

八、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九、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擔任輔導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教學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三)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執行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但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十、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並就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其他工作人員者:
1.由分團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各分團成效考核之。
(四)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1.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2.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除前款獎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分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教學節數擔任輔導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3.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4.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各分團分享成果。
(五)輔導員以外之各分團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十一、輔導團及各分團應配合出席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小組會議,並報告輔導團及各分團運作情形。

十二、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鼓勵輔導員參加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相關增能或種子教師培訓,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四)各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狀況。

十三、輔導團及各分團之辦公與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十四、輔導團及各分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本府教育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