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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觀光景點門票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3409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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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觀光景點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充裕使用管理維護及清潔經費,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景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觀光景點,指本府管轄之具備觀光目的,提供民眾參觀、體驗之景點,其範圍如下:     

一、獅山砲陣地

二、莒光樓。

三、柳營步兵軍事體驗園區。

四、后麟步槍模擬射擊館。

五、其他本府核定收費之觀光景點。

  所稱門票,指進入前項景點參觀、體驗之票證。

第四條        凡進入經本府核定收費之觀光景點者,應先購買門票。

  觀光景點得依各景點面積、管理人員配置、動()態、陳展等性質及衡酌公共設施、設備等營運成本,訂定收費基準,分別規定公告實施。

          金門縣觀光景點門票收費費率上限標準及票種如附表。

第五條    為鼓勵民眾串連遊覽各觀光景點,本府得公告優惠方案,採聯票模式予以優惠票價。

第六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