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觀光景點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充裕使用管理維護及清潔經費,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景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觀光景點,指本府管轄之具備觀光目的,提供民眾參觀、體驗之景點,其範圍如下:
一、獅山砲陣地
二、莒光樓。
三、柳營步兵軍事體驗園區。
四、后麟步槍模擬射擊館。
五、其他本府核定收費之觀光景點。
所稱門票,指進入前項景點參觀、體驗之票證。
第四條 凡進入經本府核定收費之觀光景點者,應先購買門票。
觀光景點得依各景點面積、管理人員配置、動(靜)態、陳展等性質及衡酌公共設施、設備等營運成本,訂定收費基準,分別規定公告實施。
金門縣觀光景點門票收費費率上限標準及票種如附表。
第五條
為鼓勵民眾串連遊覽各觀光景點,本府得公告優惠方案,採聯票模式予以優惠票價。
第六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