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完善本縣建築物附設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數量依金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
三、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車道應能直接銜接道路。
四、機車停車空間應以不燃材料與其他居室空間區隔。
五、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機車停車空間應設坡道或昇降設備銜接道路。
六、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車停車位尺寸:長一點八公尺以上、寬零點八公尺以上。
(二)機車車道:寬一點二公尺以上、淨高二點一公尺以上,得併汽車車道設置。
(三)機車坡道:寬一點二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六,得併汽車坡道設置。
(四)機車昇降設備車廂尺寸:長二公尺以上、寬一公尺以上,且載重應符合CNS規範之機車用或客貨兩用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