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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 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4969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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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下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府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項培訓之課程,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依金門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本會)規劃課程為準。

五、經依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完成,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府列冊,提本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參加精進培訓一次,或教育部、本府、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一次。

六、本府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七、本府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三年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應於本縣分級辦理期程內重新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仍未完成者。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經檢舉後,由本會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