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有效管理,確立違建樣態查報範圍及結案標準,並針對當前之違建,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目的)
二、本原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有案之既存違建。
(二)新違建:民國九十二年本縣全面普查拍照建檔之後新產生之違建。
(三)領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房屋 本縣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可分為以下三個時期:
1.民國五十八年以前:屬實施建築管理前,該時期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其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 舊有房屋證明書、建物登記相關文件之建築物。
2.民國五十九年至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前:屬戰地政務時期,建築許可為建築令、使用許可為竣工證明書,其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竣工證明書 或建物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3.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迄:該時期建築申請案件業依建築法 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含建造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其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舊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暫免查報處分者。
(五)應予查報:違建非屬暫免查報之情形者。惟前款款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應予查報。
三、公寓大廈違建查處原則:公寓大廈之住戶,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後,始可依本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查報。
四、一般性查報作業原則:
(一)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1.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2.架設碟型天線,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度未超過九公尺,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肉。
3.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管。
4.領有領有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5.禽、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公有土地。
6.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台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牆(巷)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7.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暫免查報。平型屋頂改為人字型屋頂,在簷高不超出原建物簷高,且不設置閣樓原則下,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8.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遮,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以新違建查報辦理。
9.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10.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及公有土地。
11.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及公有土地。
12.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13.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
14.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15.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16.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
17.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頂突出物),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做為居室使用。
18.因施工損鄰,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因施工損鄰案者,須本府建設處協調有案,或承造人、監造人向本處報備有案者,並經提出該處核准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修建。
19.寺廟建築面積小於寺廟建築面積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簷高低於四點五公平方公尺、簷高低於四點五公尺,僅供奉神祇且非供居住使用者,應拍照列管。
20.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搭建透明棚架,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面積合計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壁體。
(二)應予查報:
1.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2.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
五、公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涉及違建查處原則:
(一)公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經申請建築許可,因權屬未確定且無法確立土地界址者,確實無法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新建公有建築物於請領使用執照時,其基地內之舊違建,在未屆前項自行清理期限前,且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得檢具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面積及構造)及位置圖,送本府建設處列管,暫免予併案拆除。
六、舊違建舊違建因天然災害或火災全毀者,不得重建;半毀者,得檢附當地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申請修繕。
七、領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房屋修繕涉及新違建查處原則:
(一)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符合下列規模者(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章建築查報。
(二)前款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八、舊違建之認定:依據「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一)違建完工時間,得依下列資料之一認定:
1.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房屋謄本。
2.民國九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3.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4.戶口遷入或門牌編訂證明。
5.機關政府或軍方航測圖。
6.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建時間之文件。
(二)前款資料於現場勘查拍照存後,認定上若有疑義,得由違建所有權人於文到30日內提出相關書面資料檢送本府憑辦,未申請或檢送者以新違建認定。
九、違建結案作業:
(一)違建經自行改善或經本府強制拆除完成,承辦人員排定勘查日期現勘,並記錄改善情形後存查結案。
(二)違建於補辦建築申請手續後經檢附改善相關資料,解除查報列管。
(三)經各目的主管機關,因配合重大工程發展,需將地上物之違建拆除者,於拍照記錄後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