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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41019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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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學前及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發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金門縣衛生局及本府社會處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續)聘之。任期內機關代表或團體代表因故、職務調動出缺時或有不適之行為經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

第五條    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