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學前及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發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金門縣衛生局及本府社會處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續)聘之。任期內機關代表或團體代表因故、職務調動出缺時或有不適之行為經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
第五條 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