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金門縣政府為督導考核各鄉(鎮)公所及養護工程所辦理市區道路養護管理及推動人行環境之情形,以提升市區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範圍及對象
(一)以都市計畫公布之法定道路為原則,另以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及本府補助辦理之道路工程為優先受評道路。但三年內完工之新設道路(不含拓寬)不得超過考評比例之三分之一。
(二)考評實施以金城鎮公所、金湖鎮公所、金沙鎮公所、金寧鄉公所、烈嶼鄉公所及養護工程所為考評對象。
三、考評時間
原則訂於每年四至六月辦理考評,考評各鄉(鎮)公所及養護工程所前一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及人行環境績效,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調整。
四、考評委員組成
(一)考評委員由本府遴派(聘)任,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長、觀光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工務處處長外,另視業務需求得外聘景觀、交通或營建工程相關之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工作小組由本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及工程品質科科長擔任。
(二)府內委員如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三)亦得視案件性質,洽請本府社會處推薦縣內社福團體代表一人參與,及提供人行無障礙環境相關建議;倘案件規模甚小(均未達查核金額)、性質無密切關聯、團體代表參與意願未充分或時間未克允許者,則由原考評委員依人行無障礙環境通則辦理。
五、考評內容及作業方式
(一)分「政策作為」與「實際作為」二方面考評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之作為,「政策作為」佔權重30%、「實際作為」佔權重70%,以該二項權重加總分數代表單位整體表現。
(二)考評方式:
1.就本要點第二點考評範圍之規定,於考評對象受評所轄範圍中,選取三條道路,其中二條受評單位自提,另一條道路由本府指定。如自提道路不足二條者亦由本府指定道路補足。其中至少一條道路應包含人行無障礙設施。
2.現地考評時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每一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二百公尺為原則。因道路平整度量測及計算需時,經召集人同意下得由受評單位會同承辦單位人員先期量測、計算,於考評時由召集人指定抽測或全段重測。
3.考評路段提報之選擇,以能充分反應本考評目標為優先考量,並得由召集人於實地考評時,依據原提報之候選受評道路,現場指定調整。
(三)作業流程:
1.由本府承辦單位依本要點發函通知受評單位提送自評表及自選受評道路二條。
2.經指定受評道路並排定行程後,依排定時間由召集人帶隊前往實地考評。
3.原則上以「實際作為」考評為先,現地考評完成後至受評單位準備之會場簡報說明並辦理「政策作為」考評,其實施順序之先後得視實況調整。考評項目及配分等請詳附件之「政策作為考評表」及「現地考評評分表」。
4.考評完成後由承辦單位收集委員評分表,統計後於每年六月底前發布考評成果。
5. 無上一年度之考評結果之考評項目,該項配分原則採平均分攤至同次項目下。
六、考評獎懲
(一)本府除函送考評結果外,並建議考評對象納入考績獎懲,獎懲對象為受評機關主管、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獎懲標準為:
1.優等: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機關首長嘉獎二次。
2.甲等:考評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機關首長嘉獎一次。
3.乙等:考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不予敘獎。
4.丙等:考評成績未達七十分者,記申誡一次。
(二)考評成績可列入下一年度本府主辦各項道路工程補助案評估參考。
(三)考評結果將登錄於本府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