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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用運動教練進用考核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104632號函頒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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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用運動教練進用考核及管理要點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約用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聘任進用及考核制度,並管理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進用教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練,指分派於各級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育活動之工作者。
前項教練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取得教育部體育署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或全國各單項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教練證。
(二)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無法定傳染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教練職等,區分為A級、B級及C級,報酬薪點依附表一規定支給。
四、本府為辦理教練之遴僱、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立金門縣各級學校約用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任期三年,其成員應包括本府代表,體育專家與學者代表、人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各級學校為辦理教練之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初審,應設教練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任期三年,其成員應包括學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五、本府得視教練缺額委託學校辦理教練遴選作業,其程序及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遴選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資格等條件、遴選方式、成績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等相關規定,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二)受理報名、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得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由學校僱用之。
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評審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資格;已僱用者,應予解僱,並報教育部通函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教練之僱用,其僱用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依各學區學生人數進行員額分配:
(一)學生人數未達1,000人,分配1名。
(二)學生人數達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分配2名。
(三)學生人數達2,000人以上,分配3名。
倘該學區未聘滿教練員額,開放其他學區申請,並經評審會審議後將名額分配至其他學區。
七、教練現職工作有不適任、身體衰弱,經評審會決議後,依程序予以解僱。
八、各學區學校得視學校發展方向,商定申請運動項目之教練,原則上由國中端統一設置,如有例外,由各學區自行決定,並由學區協調一所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接受教練服務之學校,應共同組成學區教練巡迴服務規劃小組,由主聘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參與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成員五至七人組成,成員包含校長、學務主任、學務(體育)組長、人事等相關人員。
學區教練巡迴服務規劃小組應依本要點,擬定教練所跨學校服務時數、內容、場地、相關訓練計畫等之審議與協調,並做成決議。但學區學校訓練學生數低於八人者,得不予巡迴訓練。教練應著重於十五人以下之拔尖訓練。
九、教練期滿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期滿前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依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教練: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教練僱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僱或不續僱:
(一)有前點規定情事之一。
(二)培訓不力,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限期內改善。
(三)違反教育法令或僱用契約,情節重大。
(四)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選手使用禁藥,係由教練授意或指使。
十二、教練之服勤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由學區主聘之學校與學區內其他學校協調後,依其工作屬性,按培訓、輔導或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差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但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
十三、本府應對所屬教練辦理考核,其考核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成績考核:每年辦理成績考核一次,依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
(二)績效評量:每三年辦理績效評量一次,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辦理。
前項第二款績效評量,由學校完成初審後,將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府評審委員會審議。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僱。
(三)約用運動教練對於考核成績如有不服,得逕向本府評審委員會提出救濟。
十四、教練之職責如下: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訓練。
(三)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
(四)規劃辦理寒、暑假期間訓練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
(九)其他委辦訓練事項。
十五、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務學校核准。校內、外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十六、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得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附表一: 教練職等及報酬薪點如下:
  資格                     薪點
A級教練證 各單項協會所核發之A級教練證者、教育部體育署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初級教練證者,按月支薪俸310級(新臺幣21,920元)、離島加給(新臺幣9,790元)及專業加給(新臺幣21,530元)支給報酬。
B級教練證  各單項協會所核發之B級教練證者,依金門縣政府及機關(構)學校專案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第六薪階(新臺幣38,324元)進用。
C級教練證 各單項協會所核發之C級教練證者,依金門縣政府及機關(構)學校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第十薪階(新臺幣34,552元)進用。
註:
  • 教練倘於服務期間內,取得更高等級證照者,按取得之等級,依前項規定調整薪資,並自次月生效。
  • 相關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得依金門縣政府及機關(構)學校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或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隨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