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短期臨時工體格(健康)檢查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120089679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緣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施健康檢查,考量短期臨時工為公法救助性質,薪資(津貼)較低,爰訂定補助計畫,期保障短期臨時工身體及工作安全,達到創造友善職場之目的。
二、補助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資格:經錄取為本府短期臨時工。
(二)補助標準:
  1. 每年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台幣500元整。
  2. 須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有效認可醫療機構。
  3. 檢查項目須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檢查項目。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領據。
(二)收據正本(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或遺失補發之收據,皆不予補助)。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申請人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檢查報告取得之次日起10日內檢齊應備文件交由用人單位統一送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審核無誤後,補助款將個別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二)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三)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二)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