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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8990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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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商借具有業務相關專長之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協助服務,俾期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本府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商借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教師,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至商借機關辦理特定之業務或工作。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

三、本府教育處得視業務特殊需要,並經縣長批准,商借本縣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至府協助業務之執行與推動。

四、本府教育處經徵得商借教師意願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發函原服務學校辦理商借,於接獲同意商借函文後,即完成商借程序。
經儲備完成並取得證書之候用校長不得拒絕借調至本府教育處服務學習之義務,借調人數視本府業務需求後協調辦理,其所屬學校,應予同意調用。

五、商借一次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商借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商借,原則以四年為限;期滿成績優良者可再續商借,最高商借年限為六年。

六、商借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應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務,商借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職缺由原服務學校以代理教師聘任之。

七、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項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商借教師之休假、休假補助費、未休假加班費比照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由學校依規定支給。

八、商借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

九、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或商借期滿歸建時,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遇有具體功過情形,仍依前開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十、商借教師於課程重大變革時,應優先接受相關課程內容研習。

十一、本要點公布實施前已商借至本府教師,自本要點公布實施後之次學年度起重新計算商借期限,其期限仍受本要點第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