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肥料,以生產優質安全蔬果,提升蔬果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核發金門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標章適用範圍:以生鮮之蔬菜、水果等作物為限,且使用本標章之農產品需逐批經過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或金門縣衛生局、農業部等檢驗單位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者。
三、申請對象︰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輔導之「金門縣安全農業示範戶」。
四、申請程序:
金門縣安全農業示範戶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填具「金門安全蔬果標章使用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一),檢齊下列各項文件,向農試所提出申請:
1.最近三個月內之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報告。
2.最近三個月以上之作物生產履歷。
3.每一申報戶總申報土地面積需農田至少1000平方公尺(含)以上。
五、審查作業:
農試所依據本標章使用資格審查表審核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後,並根據田間狀況及作物種植情形,審查後函復申請人。
六、簽訂契約書:
由農試所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金門安全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七、標章之申領及管制:
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金門安全蔬果標章發給領取清冊」(如附件三)及「金門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如附件四),由農試所審查同意後發放,本標章之發放數量,由農試所衡量申請對象所申請金門安全蔬果種類生產量、標章存量等概況酌予發給。農試所均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管制之用。
八、檢驗與查核:
(一)本府或農試所於採收前至田間採樣(逐批進行)送相關單位進行農藥殘留檢驗。
(二) 本府得隨時至賣場「金門安全蔬果專區」查核標章使用是否符合本要點,若有不符,通知該農民、業者下架違規之農產品,作成紀錄(如附件五)並行文該違規者。
九、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依下列規定查處:
(一)私自仿製本標章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二)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人使用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四)產品未逐批經農藥殘留檢驗者,經查察發現且履勸不聽達三次以上者,停用本標章一年。
(五)一年內蔬果經抽驗結果,農藥殘留檢驗不符規定累計達三次者,停用本標章一年。
(六)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反標章契約情事,終止使用本標章。
十、若一年內蔬果農藥殘留檢驗未達三次,即終止使用本標章,若要重新使用本標章,需重新提出申請。
十一、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 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