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理農糧作物有機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之標的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通過,生產有機(含轉型期)農糧作物之農地。
三、
補助之申請人,所驗證之農地範圍為金門縣,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農民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
四、
經費來源由本府農林業務相關計畫項下列支。
五、
執行期限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金門縣發展有機農業補助項目與數額基準。
七、
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檢具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當年度繳費收據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
本府彙整轄內有機農戶及農民團體之需求,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其驗證面積,每位農戶及農民團體各項補助項目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
若已申請中央相關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本府經費補助,若有違者經查屬實,三年內停止受理各項申請作業。
八、
本府得隨時現場查核,若發現未依規定經營有機農業者,得終止補助資格。
本補助款若發現浮報、濫報或其他違法情事者,依法繳回不當得利,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