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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發展有機農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20064489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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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理農糧作物有機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之標的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通過,生產有機(含轉型期)農糧作物之農地。

三、   補助之申請人,所驗證之農地範圍為金門縣,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農民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

四、   經費來源由本府農林業務相關計畫項下列支。

五、   執行期限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金門縣發展有機農業補助項目與數額基準。

七、   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檢具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當年度繳費收據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   本府彙整轄內有機農戶及農民團體之需求,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其驗證面積,每位農戶及農民團體各項補助項目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   若已申請中央相關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本府經費補助,若有違者經查屬實,三年內停止受理各項申請作業。

八、   本府得隨時現場查核,若發現未依規定經營有機農業者,得終止補助資格。

本補助款若發現浮報、濫報或其他違法情事者,依法繳回不當得利,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