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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大陸事務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20095996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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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縣政發展,特設置大陸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參議一人派兼之。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熟諳大陸事務及富有兩岸民間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府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  本委員會委員,就與縣政發展相關之大陸事務或本府指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六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七  本委員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列席。

八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