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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縣民經收出養機構媒合收養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120053064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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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兒童及少年,支持本縣收養家庭,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二十歲(或配偶年滿二十歲)並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申請收養者。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交通費用:

1.   本縣赴臺來回機(船)票面額全額,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處所地點鄰近機場為限。

2.   陸地交通費: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處所地點位於臺灣東部地區,另補助陸地交通費,以火車(臺灣鐵路)票面額全額為限。

(二)  接受國內收養服務之本縣縣民及其配偶,於申請與準備教育課程、審查階段及試養階段,有實際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處所需求,可請領上述交通費用補助。

四、 申請方式:自該次收養服務赴臺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機(船)票、火車票來回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及其他佐證資料,由本府社會處辦理,以郵戳日期或本府收件日為申請日。經審核無誤者,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不符合者,由本府社會處逕予退件。

五、 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