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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20052294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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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與國際接軌,因應全球化潮流,並提升為民服務績效,受理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特定訂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縣地政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

土地、建物若為信託財產者,應同時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之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信託財產詳如信託專簿字樣。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本縣地政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到場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前項各款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或代理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附表二。

六、本縣地政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參酌附表三及附表四之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本縣地政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本縣地政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十、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費用之計收,參照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每張收取新台幣二十元。

十一、申請書、證明影本、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