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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基層運動選手培訓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4006680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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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推       

展運動風氣,提升運動技術,厚植本縣運動實力,特訂

定本補助要點。

二、   對象:原則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優先補助對象,倘當年

度預算有所賸餘,則金門縣立案體育團體、金門體育會

暨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亦得以納入補助。

三、   經費來源: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申請方式:函報申請公文及計畫,依程序申辦。

五、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一日止受理申請。

六、   應附資料:培訓計畫(含目標、課程時間表、訓練師資、學員  

          名冊、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

七、   培訓補助經費項目及相關核銷規定如下:

(一)教練選手膳食費:早餐以新臺幣50元整為上限,午餐及晚餐各以新臺幣100元整為上限。

(二)選手營養費:每月新臺幣3,000元整為上限。

(三)教練指導費:請於經費預計支用表註明內聘或外聘,內聘教練費不得逾補助金額總額度30%,並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編列,高中及社會團體每節(50分鐘)新臺幣420元,國中每節(45分鐘)新臺幣378元,國小每節(40分鐘)新臺幣336元。

(四)運動傷害防護費:依實申請。

(五)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六)移地訓練費(包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

1場地租借:依實申請。

2住宿:每日新臺幣1,600元整為上限。

3膳食:每日新臺幣400元整為上限。

4交通:機票、船票、捷運、公車、火車,依實申請。

5保險費:依實申請。

(七)參賽旅運費(包括住宿、膳食、報名費、交通、保險費):

1住宿:每日新臺幣1,600元整為上限。

2膳食:每日新臺幣400元整為上限。

3報名費:依實申請。

4交通:機票、船票、捷運、公車、火車,依實申請。

5保險費:依實申請。

(八)教練選手膳食費及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結,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

(九)教練指導費,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申領教練指導費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本府其他補助經費。

(十)受補助單位支用經費時,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其買受人名稱,應以受補助單位名稱,辦理核結。

(十一)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規定覈實報支。

八、    本府依培訓規模、效益、目標、上一年度比賽成績等資料核定補助金額,惟單一個案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整。

九、    受補助之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或受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成績等相關資料)等函送本府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需黏附於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審核並核章。),逾期結報或前項支出憑證依法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撥款或核銷者,本府得廢止補助,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自籌,如為預先撥付經費者,應限期繳回本府。

十、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附支出機關分攤表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本案補助經費係由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贊助,預算有限,倘當年度經費用罄,將停止補助。

十二、本補助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活動、補助對象性質特殊,得由本府專案簽奉核准後核予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本府得適時修訂,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