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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41272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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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12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訴願人 王○○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大同之家
代表人 翁秝蓁(主任)
訴願人有關退養(住)事件,不服金門縣大同之家中華民國(下同)112年2月14日大事字第11200004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卷查金門縣大同之家(下稱大同之家)認訴願人違反「金門縣大同之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分別於112年2月14日、3月21日以大事字第1120000411號函、第1120000723號函,請訴願人家屬辦理退養(住)手續,訴願人對於退養(住)之決議不服,提起訴願。嗣大同之家因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以112年4月24日大事字第1120001012號函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既經大同之家自行撤銷而不存在,訴願標的已失,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世傑
 委員 蔡育霖
 委員  徐昆明
 委員 陳怡欣
 委員  楊上德
 委員  許慧婷 
 委員  王晶英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縣 長  陳  福  海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