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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輔導特色農產品參加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20029061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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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

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補助地區特色農產品經營者參與產銷履歷驗證(不含加工驗證)之驗證費、資材、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等費用,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與可溯源性、奠定本縣安全農業島品牌形象。

二、      補助對象:凡於本縣種植芋頭、蔬菜、火龍果、花生、果樹等特色作物,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程序之個別農民或集團驗證農產品經營業者。

三、      經費來源: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農林業務-獎補助費。

四、      補助項目:

(一)   驗證費:中央政府針對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依實際收費數額補助2/3,本府補助1/3

(二)   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實際通過驗證面積補助資訊服務專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0.5公頃以上由中央相關經費補助,0.5公頃以下依登打員學歷及驗證面積核給天數及金額如附件1

(三)   資材補助費:

1.   凡參加烈嶼鄉芋頭專區補助之農民,除專區補助每株芋頭種苗2元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每株再增加1元,共計3(以金門縣農業試驗所實際審核通過者為主)

2.   補助農業生產所需之生物防治資材、生產資材、包裝資材等,以不超過49%為原則,個別農民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集團驗證以6萬元為上限。

四、      審查規定:

(一)   審查期限: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二)   審查內容:

1.   申請驗證費,應檢附下列資料:

(1)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且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2)驗證費和農糧產品檢驗費發票影本與收費明細。

(3)請領清冊(存摺戶名需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一致)

2.   申請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2)請領清冊(存摺戶名需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一致) (3)聘用之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及簽到簿。

3.   申請資材補助費:

(1)    芋頭種苗應以金門縣農業試驗所核定通過之補助株數,原則不得超過產銷履歷驗證通過之面積。

(2)    資材費用所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i.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ii.       填寫申請書,連同估價單函送本府審核,審核通過後,檢送原始憑證、支出分攤表、驗收紀錄報府辦理撥款及結報。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產銷履歷驗證資格經撤銷,不得向本府申請本補助款。

(二)      一經發現違反產銷履歷驗證精神,破壞農業環境永續經營目的,本府得撤銷補助資格。

(三)      其他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之。

(四)      其他參與產銷履歷驗證作物,例如小麥、高粱,僅補助驗證費1/3,若經費不足,得隨時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