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
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補助地區特色農產品經營者參與產銷履歷驗證(不含加工驗證)之驗證費、資材、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等費用,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與可溯源性、奠定本縣安全農業島品牌形象。
二、
補助對象:凡於本縣種植芋頭、蔬菜、火龍果、花生、果樹等特色作物,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程序之個別農民或集團驗證農產品經營業者。
三、
經費來源: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農林業務-獎補助費。
四、
補助項目:
(一)
驗證費:中央政府針對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依實際收費數額補助2/3,本府補助1/3。
(二)
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實際通過驗證面積補助資訊服務專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0.5公頃以上由中央相關經費補助,0.5公頃以下依登打員學歷及驗證面積核給天數及金額如附件1。
(三)
資材補助費:
1.
凡參加烈嶼鄉芋頭專區補助之農民,除專區補助每株芋頭種苗2元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每株再增加1元,共計3元(以金門縣農業試驗所實際審核通過者為主)。
2.
補助農業生產所需之生物防治資材、生產資材、包裝資材等,以不超過49%為原則,個別農民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集團驗證以6萬元為上限。
四、
審查規定:
(一)
審查期限: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
審查內容:
1.
申請驗證費,應檢附下列資料:
(1)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且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2)驗證費和農糧產品檢驗費發票影本與收費明細。
(3)請領清冊(存摺戶名需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一致)。
2.
申請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2)請領清冊(存摺戶名需與清冊記載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一致)。 (3)聘用之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及簽到簿。
3.
申請資材補助費:
(1)
芋頭種苗應以金門縣農業試驗所核定通過之補助株數,原則不得超過產銷履歷驗證通過之面積。
(2)
資材費用所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i.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農產品經營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
ii. 填寫申請書,連同估價單函送本府審核,審核通過後,檢送原始憑證、支出分攤表、驗收紀錄報府辦理撥款及結報。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產銷履歷驗證資格經撤銷,不得向本府申請本補助款。
(二)
一經發現違反產銷履歷驗證精神,破壞農業環境永續經營目的,本府得撤銷補助資格。
(三)
其他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之。
(四)
其他參與產銷履歷驗證作物,例如小麥、高粱,僅補助驗證費1/3,若經費不足,得隨時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