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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旅館業聯合小組檢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1200185921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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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旅館業,促進觀光產業優質化,保障住宿旅客權益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以為實施旅館業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依據。

二、依據: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辦理。

三、小組組成:

(一)本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觀光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二)由金門縣消防局、金門縣衛生局、金門縣警察局、本府建設處(工商科)、建設處(建管科)、觀光處等為分組單位,各單位指派分組組長一人,負責
      督導分組作業,指派組員若干人,負責旅館業檢查及檢查結果之後續處理作業。

(三)由本府觀光處擔任幕僚單位,負責本小組相關之幕僚作業。

四、檢查事項: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檢查項目包括: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建築管理、防火避難設施、防空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或其他有關旅館業事項。各小組檢查項目如附表一。

五、檢查期程:

本小組檢查期程由幕僚單位於聯合檢查前簽奉召集人核准後排定,並發文通知各分組單位。

六、檢查對象:

(一)地區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領取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以每年實施聯合檢查一次為原則;並得由各權責單位逕行辦理不定期檢查。

(二)地區尚未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領取旅館業登記證之列管待合法旅館業,每年實施檢查二次;並得由各權責單位逕行辦理不定期檢查。

(二)旅館業若被檢舉或經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規)之情事者,由各權責單位逕依該管規定辦理檢查。

七、檢查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查完畢,應由小組成員於紀錄表內依各該主管權責簽註檢查結果並簽名,製作紀錄表一式二份,請旅館業現場從業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一份當場交付
      旅館業現場從業人員收執,一份由本府攜回處理。旅館業現場從業人員拒簽時,由本府攜回另行函寄。

(二)紀錄表由幕僚單位發文送各分組單位,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之事項,由各分組單位分別依各主管法令逕處及追蹤,並請各分組單位將處理結果或改善情形
      副知幕僚單位。

八、幕僚單位得視需簽奉召集人核准,於聯合檢查前召開勤前會議或於聯合檢查後召開檢討及輔導會議。

九、本小組辦理檢查業務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參與。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分組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惟因辦理旅館業聯合檢查致有誤餐等情事,該經費得由幕僚單位相關預算項下列支。

十一、本要點自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