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二)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在地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長者營養餐飲服務,以增進長者身體健康,並鼓勵長者藉由定點用餐與其他長者互動,增加社會參與機會。
(二)鼓勵社會團體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期建立自主互助運作模式,發揮社區照顧之互助精神,結合公私部門共同營造永續、健康、友善老人之社區照顧環境。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二)協辦單位:各鄉鎮公所。
四、補助對象:本縣轄屬獲衛生福利部之同意設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稱據點)。
五、辦理計畫時間: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服務對象:
(一)65(含)歲以上長者及其配偶。
(二)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
(三)如65(含)歲以上長者因照顧需要,且配偶未參與共餐者,方可增加其主要照顧者。
七、辦理方式:每一申請據點應至少服務20人以上,且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提供午餐服務,服務方式如下:
(一)定點用餐(上午11時00分以後開始):長者至據點共同用餐。
1.服務70人(含)以下,定點共餐至少15人。
2.服務超過70人,定點共餐至少20人。
(二)備餐方式:據點自行烹煮。
(三)供餐之菜色至少1主菜3配菜1湯為原則。
(四)每餐供應之菜式應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0-5度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五)同一村(里)可參與據點共餐服務。
(六)收、退費方式:
1.為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服務單位應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餐以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20元,並得視物價漲、跌調整收、退款,另如有退費之需要,應由理事會訂定退費原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2.鄰近社區參與據點共餐服務,其收費標準應與原據點服務對象採一致性原則,不得另訂差別費用,以維護收費制度之公平性及一致性。
(七)為確保跨社區共餐或取餐服務之聯繫效率、作業秩序及服務品質,凡涉及鄰近社區參與者,應由各參與單位事前協調並指定單一聯絡窗口,統一負責相關聯繫、取餐安排及協調事宜,俾利服務流程順暢進行,並維持據點正常運作。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行政費:
1.補助標準:用餐人數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月平均服務22天)計算,未達上述規定者,應依實際服務情形按比例核算補助額度。惟農曆過年前一週至元宵節及天然災害颱風期間(含水電及場地修復),視單位運作情形可彈性休息,休息5天內不扣除服務天數,第6天開始扣除服務天數;休息期間則加強廚房及環境清潔整理。其次,另暫停2天(含)以上共餐服務者,應事前函報本府備查並依實際服務日數按比例核算行政費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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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人數 |
最高補助金額(年) |
最高補助金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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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人 |
36萬元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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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人 |
48萬元 |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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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人 |
60萬元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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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人 |
72萬元 |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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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0人 |
84萬元 |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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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人 |
90萬元 |
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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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40人 |
96萬元 |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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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0人 |
102萬元 |
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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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00人 |
108萬元 |
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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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人以上,每增加30人,每月核定增加5,000元 |
2.支用項目:廚工臨時酬勞金、食材、廚房相關物品及雜支等費用。
3.廚工臨時酬勞金:
(1)辦理自煮共餐之單位:僱用廚工每人每日工時最高採計6小時,得發給臨時酬勞金,依基本工資核給,並簽訂廚工契約,且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廚工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2)已領取本臨時酬勞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
(3)工作內容:送餐、備餐、場地管理、清潔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4)廚工臨時酬勞金支出不得超過每月補助經費9成。
4.若據點辦理共餐效果不彰,人數減少至補助門檻以下者經本府輔導1個月仍未改善者,本府得減少或中止補助。
5.申請辦理共餐之據點,應依本府核定之據點計畫及核定時段辦理動、靜態健康促進活動,並配合共餐時程於用餐前實施;各場次活動之執行時數,每次不得少於3小時。
6.廚工若具備丙級中餐烹調技術士或丙級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者(擇一領取不可重複請領),每月得給予獎勵加給1,000元,此項加給獎勵不計入臨時酬勞金。
(二)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共餐據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含食安險)投保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3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3,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3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4,800萬元。
(三)團體保險(5人以上):
1.投保對象為參與本計畫之備餐人員。
2.由據點自行辦理投保,保險單據送至本府統一核銷(據點需自籌20%)。
3.保險項目及內容: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1-6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每月、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意外傷害日額醫療保險金及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等。
(四)社會救助糧:
1.依本計畫第6條規定之服務對象。
2.依「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應確實執行配給量之量秤。
3.服務對象不得未依規定擅自調整,社會救助糧亦不得擅自挪用、轉發、重複發放或作其他與其目的無關之使用。
九、一般規定:
(一)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計畫書由所屬鄉(鎮)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函轉本府辦理。
2.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10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3.社會救助糧:
(1)長者名冊由公所受理初審後轉送本府辦理,,依下列規定時程,每年三月一日、六月一日、九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前送達本府敘明次季需求數量。
(2)長者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每季應核實更新資料,確實審核且應加蓋(單位圖記、理事長職章),由公所轉交至縣府。
4.以上各項申請,申請單位若非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處,申請文件逕送本府。
(二)應備文件:
1.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2.計畫書: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期程、地點、參加人數名冊、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應含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經費來源及申請經費。同一案件分別向多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敘明總經費內容及預定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3.長者用餐名冊(內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分別、電話、用餐型態)。
4.備餐人員保險名冊。
5.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6.申請單位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附件一);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社區發展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理(監)事、總幹事或相類似職務者,應於申請本計畫時,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一之一)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補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一之二)。
(三)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計畫申請,每一申請單位僅得申請一案。
(四)本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及以往核銷狀況,在最高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
(五)申請充實物品費者,應列入團體物品登錄管理。(如附件二)
(六)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府繕造共餐長者名冊及服務紀錄。
(七)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府提供餐食之資訊。
(八)參加共餐人員應擇一據點共餐,不得同時參加多個據點共餐。
十、核銷注意事項:
(一)核銷期程:
每季辦理核銷,每年度分為3期,每期應如期函送鄉鎮公所(非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處逕函送至本府)時間如下:
(1)第一期於5月15日前(核銷1-4月經費)。
(2)第二期於9月15日前(核銷5-8月經費)。
(3)第三期於12月15日前(核銷9-12月經費)。
(二)核銷應檢附文件:
1.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支出分攤表、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帳號經主管機關備查函、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
2.物品費:附收據正本、財產物品清冊及財產照片。
3.共餐活動照片每月2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型式之佐證照片);另有關社會救助糧,請檢附照片每月2張(足以顯示收貨、倉儲環境情形之佐證照片)。
(三)受補助團體應依原計畫執行,因故無法依原計畫辦理者,應於事前報府備查;未報府備查者,本府不予核銷;惟因不可抗力者,得於事後申請變更。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考核督導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追繳不法所得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二年,或酌減補助金額。
1.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者,或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未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已進行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請。
(四)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各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八)各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九)應配合本縣衛生局「營養認證」與教育訓練事宜。
十二、退場機制:據點辦理老人共餐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經評估改善成效不彰者,得依規定啟動退場機制:
(一)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服務頻率或服務對象辦理老人共餐服務,影響長者用餐權益。
(二)實際服務人數長期偏低,經本府評估已不符資源配置效益,且未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
(三)食品衛生管理、餐食營養規劃或廚房作業流程未符相關法令或本府規定,經輔導仍未改善,影響食品安全。
(四)補助經費之核銷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經多次輔導仍未改善,影響行政管理及財務紀律。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如無法每日定點用餐且辦理靜態健康促進活動,經勸導未能改善,即停止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補助。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供服務對象名冊,如發現虛報或造假等情事,即停止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補助。
十三、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