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011396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依據:金門縣政府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辦理。
(一)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二) 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

二、  目的:

()在地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長者營養餐飲服務,以增進長者身體健康,並鼓勵長者藉由定點用餐與其他長者互動,增加社會參與機會。

()鼓勵社會團體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期建立自主互助運作模式,發揮社區照顧之互助精神,結合公私部門共同營造永續、健康、友善老人之社區照顧環境。

三、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協辦單位:各鄉鎮公所。

四、  補助對象:本縣轄屬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稱據點)

五、  辦理計畫時間: 當年度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六、  服務對象:

()65()以上之長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

七、  辦理方式:每一申請據點應至少服務20人以上且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提供午餐服務,服務方式如下:

()定點用餐(上午 11 時 00 分以 後開始):長者至據點共同用餐。

     ()備餐方式:據點自行烹煮。

     ()供餐之菜色至少1主菜3配菜1湯為原則。

  ()餐供應之菜式應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

      0-5度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五)收、退費方式:為建立使用者 付費觀念,服務單位應自行訂 定收費標準,惟每餐以不低於 新臺幣(以下同)20 元,並得 視物價漲、跌調整收、退款,另 如有退費之需要,應由理事會 訂定退費原則,提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八、  補助項目及標準:

()行政費:

          1.補助標準:用餐人數以每星期 一至星期五(每月平均服務 22 天)計算,未達上述規定依比 例核算補助額度,農曆過年前 一週至元宵節及天然災害颱風 期間(含水電及場地修復),視 單位運作情形可彈性休息,不 扣除服務天數;休息期間則加 強廚房及環境清潔整理。其次, 暫停 2 天以上共餐服務者,應 函報本府備查並依比例核算行 政費補助額度。

用餐人數

最高補助金額()

最高補助金額()

30以下人

36萬元

30,000

31-40

48萬元

40,000

41-60

60萬元

50,000

61-80

72萬元

60,000

81-100

84萬元

70,000

101-120

90萬元

75,000

121-140

96萬元

80,000

141-170

102萬元

85,000

171-200

108萬元

90,000

201人以上,每增加30人,每月核定增加5,000

 

         

          















 


 2.支用項目:廚工臨時酬勞金、食材、廚房相關物品及雜支等費用。

          3.廚工臨時酬勞金:

(1)辦理自煮共餐之單位:僱用 廚工每人每日工時最高採 計 6 小時,得發給臨時酬勞 金,依基本工資核給,並簽 訂廚工契約,且不得以強制 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 廚工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 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 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 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2)已領取本臨時酬勞金者,不 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單位 補助。
(3) 工作內容:送餐、備餐、場 地管理、清潔及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
(4) 廚工臨時酬勞金支出不得 超過每月補助經費 9 成。

   4.若據點辦理共餐效果不彰,人數減少至補助門檻以下者經本府輔導1個月仍未改善者,本府得減少或中止補助。

   5.已申請短期臨時工之據點,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6.申請辦理定期共餐之據點應於用餐前辦理動、靜態健康促進活動,每週至少2次,每次至少1小時。  

     ()公共意外責任險:

           辦理共餐據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含食安險)投保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3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3,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3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4,800萬元。

     ()團體保險 (5 人以上)

  1.投保對象為參與本計畫之備餐人員。

           2.由據點自行辦理投保,保險單據送至本府統一核銷(據點需自籌20%)

           3.保險項目及內容: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1-6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每月、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
                            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意外傷害日額醫療保險金及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等。

(四)社會救助糧:

1.依本計畫第 6 條規定之服務對象。
2.依「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應確實執行配給量之量 秤。

九、  一般規定:

(一) 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計畫書由所屬鄉(鎮) 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函轉本府辦 理。
  2.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 應於 10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3.社會救助糧:
   (1)長者名冊由公所受理初審後 轉送本府辦理,依下列規定時 程,每年三月一日、六月一日、 九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前送 達本府敘明次季需求數量。
   (2)長者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每 季應核實更新資料,確實審核 且應加蓋(單位圖記、理事長 職章),由公所轉交至縣府。
  4.以上各項申請,申請單位若非 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 處,申請文件逕送本府。
(二) 應備文件:
 1.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負責人 當選證明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2.計畫書:應載明活動名稱、目 的、主(協)辦單位、期程、 地點、參加人數名冊、內容、 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應 含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 價、預算數)、經費來源及申請 經費。同一案件分別向多機關 申請補助者,應敘明總經費內 容及預定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項目及金額。
 3.長者用餐名冊(內含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分 別、電話、用餐型態)。
 4. 備餐人員保險名冊。
 5.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三) 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 計畫申請,每一申請單位僅得 申請一案。
(四) 本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計畫 內容及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及 以往核銷狀況,在最高補助額 度內審定補助金額。
(五) 申請充實物品費者,應列入團 體物品登錄管理。(附件 1)
(六) 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府繕造共 餐長者名冊及服務紀錄。
(七) 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府提供餐 食之資訊。
(八) 參加共餐人員應擇一據點共 餐,不得同時參加多個據點共餐。
         

十、  核銷注意事項    

(一) 核銷應檢附文件:

1.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 成果表、支出分攤表、切結書、 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帳號經主 管機關備查函、指定補助項目 之原始憑證正本。
2.物品費:附收據正本、財產物 品清冊及財產照片。
3.共餐活動照片每月 2 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型式之佐證照片);另有關社會救助糧,請檢 附照片每月2張(足以顯示收貨、倉儲環境情形之佐證照片)。

(二)受補助團體應依原計畫執行,因故無法依原計畫辦理者,應於事前報府備查;未報府備查者,本府不予核銷;惟因不可抗力者,得於事後申請變更。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十一、  考核督導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追繳不法所得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二年,或酌減補助金額。
  1.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者,或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未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已進行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請。
(四)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各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 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八)各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 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十二、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