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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1112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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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午餐品質,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使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設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訂定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業原則。

(三)提供本府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四)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學校代表三人。

(三)家長代表二人。

(四)本府相關業務單位(衛生局、建設處)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及午餐承辦人分別兼任。

五、  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  本會對須深入研究之諮詢案,得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並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專案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並將結論提報本會後,即行解散。

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或受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