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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1011711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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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三、加班費支給: 
  (一)各機關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單位承辦人員事先填具申請表,註明加班人員姓名、事由、日期及時間,送經單位主管覆實派,但因應緊急狀況,
    並事後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申請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各機關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並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報告表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迄時間及加班地點,連同原申請表(含
    刷卡紀錄等證明),於年度結束前依程序辦理請款,以便於稽核。

四、加班費核支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及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辦公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由各機關首長本於權責自行核准,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超過上述加班費核支時數之加班,應以補休方式辦理,不另支加班費。 
  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五、加班費支給標準: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三)工友、技工、駕駛:按加班當月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四)約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工友、技工、駕駛及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費額。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以前二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為支給標準。 

六、為減少加班費之支出,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者,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同仁儘量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加班所需經費應在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加班費額度內支應。 

八、員工加班應由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務求確實,不得浮濫,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責任,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
  處。 

九、各機關學校員工可於辦公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星期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辦理有
  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完成者,始得申請加班。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