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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輔導各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觀行字第1120020357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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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藉以提升本縣觀光及地方產業行銷,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各鄉鎮公所。

三、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兩個月前備函並檢附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程、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計參加人數、如何吸引觀光客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  審核方式:

(一)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600萬元整,由本府(觀光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覆。

(二)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以上,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本府「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審議委員會」 審查,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五、  補助金額、比例、項目、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   補助比例最高以所報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百分之二十自籌款,惟考量疫後觀光活動行銷推動,配合特定施政計畫、中央專案補助政策或全國性比賽及專案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   不予補助項目:

1.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人事相關費用及僱工工資。

2.   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3.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等同性質支出。

4.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   受補助者應於宣傳資料、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四)   審核原則:

1.   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查重複申請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回補助款,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補助時併附切結文件。

2.   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3.   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計畫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六、  補助撥款程序:

1.   補助經費之撥付得參照「金門縣政府委託各機關、學校或洽請其代辦經費撥付及憑證保管等注意事項」辦理。

2.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含照片)一式二份、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計畫內所需項目辦理結算)、支出分攤表、領據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結案核銷。

3.   補助經費納入各鄉鎮公所預算者,撥款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4.   如需事先申請撥款,應於核定補助款後函送領據到府辦理核撥,於事後覈實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七、  督導考核機制:

(一)   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進行實地輔導、考核。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

(二)   凡無正當事宜由逾越補助經費核銷期限,本府將予以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