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藉以提升本縣觀光及地方產業行銷,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各鄉鎮公所。
三、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兩個月前備函並檢附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程、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計參加人數、如何吸引觀光客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
審核方式:
(一)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600萬元整,由本府(觀光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覆。
(二)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以上,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本府「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審議委員會」 審查,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五、
補助金額、比例、項目、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
補助比例最高以所報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百分之二十自籌款,惟考量疫後觀光活動行銷推動,配合特定施政計畫、中央專案補助政策或全國性比賽及專案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
不予補助項目:
1.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人事相關費用及僱工工資。
2.
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3.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等同性質支出。
4.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
受補助者應於宣傳資料、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四)
審核原則:
1.
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查重複申請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回補助款,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補助時併附切結文件。
2.
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3.
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計畫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六、
補助撥款程序:
1.
補助經費之撥付得參照「金門縣政府委託各機關、學校或洽請其代辦經費撥付及憑證保管等注意事項」辦理。
2.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含照片)一式二份、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計畫內所需項目辦理結算)、支出分攤表、領據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結案核銷。
3.
補助經費納入各鄉鎮公所預算者,撥款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4.
如需事先申請撥款,應於核定補助款後函送領據到府辦理核撥,於事後覈實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七、
督導考核機制:
(一)
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進行實地輔導、考核。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
(二)
凡無正當事宜由逾越補助經費核銷期限,本府將予以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