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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觀光解說員甄選及認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1100841390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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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參訪者能對地區發展之特殊性獲得扼要之認識,達致提升觀光旅遊品質之階段性目的,尋求民間力量參與觀光業務拓展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政府觀光解說員(以下簡稱解說員)須應本府甄選,經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測驗,始取得解說員證。

三、解說員甄選資格條件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之自然人。
(二)熱愛並認同金門,具服務、奉獻及負責精神,且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者。
(三)有服務義務解說之意願者。
解說員認證程序如下:
(一)接受訓練時數至少須滿二百小時。但本府得依需求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增減訓練課程時數。
(二)應出席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三課程始得參與測驗,經測驗通過者核發結業證書及解說員證。
前項認證測驗方式以口試方式進行。

四、本要點之訓練課程及測驗認證得由本府委託專業學術機構、團體或專業廠商辦理。

五、持有本府於本要點發布前核發之解說員證者,應於本要點發布後二年內參加回訓課程滿二十四小時,並通過解說員測驗,向本府換發新證。未參加回訓並通過測驗取得新證者,其原有解說員資格作廢。

六、本府核(換)發之解說員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應參加回訓課程滿二十四小時,並通過解說員測驗,向本府換發新證。未參加回訓並通過測驗取得新證者,其原有解說員資格作廢。

七、解說員證因故遺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八、解說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並收回解說員證,且不得再參與解說員甄選:
(一)違反本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
(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
(三)為客人媒介色情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