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提升傳統建築活化利用與管理維護品質,發揚地域特色,落實文化、觀光、環境永續發展,表彰優良營運管理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符合金門縣政府傳統建築活化利用原則第三點之傳統建築,由本府辦理活化利用之評鑑。
三、活化利用評鑑,區分為定期評鑑與續約評鑑,定期評鑑每年至少一次,時間由本府定之,營運管理人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
續約評鑑由營運管理人於契約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得併入當年定期評鑑辦理,評鑑小組得參酌歷年定期評鑑成果綜合評判。未申請或不通過者,期滿不予續約。
四、為辦理活化利用評鑑事項,本府得設置金門縣政府傳統建築活化利用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當地居民代表及府內有關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評鑑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五、定期評鑑及續約評鑑時間,本府應提前一週通知。營運管理人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評鑑時間,應於五日前通知本府改期。
活化利用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品質與特色。
(二)環境永續、社會責任或公益回饋。
(三)建物、設施與環境管理維護。
(四)公共安全與基本管理。
(六)額外加分項目:營運管理人成長,及其他由評鑑小組認定之項目。
評鑑評分表由本府另定之。
六、評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方為合格;評鑑結果分成未通過、條件式通過及通過。
評鑑分數獲九十分以上,視同優質營運管理人,由本府表揚之。
評鑑結果若為條件式通過,應於一個月內改善並提出證明,由本府核定通過。
評鑑成績不合格者,得進行一次複評;複評仍不合格,且未能於一個月內改善者,視為評鑑未通過,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
評鑑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營運管理人。營運管理人如有異議,應於接獲七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查詢。
七、主管機關得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由業務單位組成。
營運管理人不得拒絕其營業項目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所為之管理、檢查、評鑑或訓練等事項。
不定期檢查表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