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金門大橋通行及烈嶼鄉低碳島政策,推動低碳車輛實施方式,特依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營運管理單位為本府觀光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烈嶼鄉全區及金門大橋全段。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車:指金門縣金門大橋通行費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大型車。
二、聯結車:指金門縣金門大橋通行費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聯結車。
三、低碳車輛:指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車輛。
第5條
非低碳車輛之大型車及聯結車車輛,除供大眾運輸營業車輛外,進入第三條所定之區域,應向本府申請於一定期間之通行許可。
原駐烈嶼鄉非低碳類型之甲類大客車,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府得於金門大橋及烈嶼鄉適當地點設置告示牌面標誌及標線,導引車輛依規定運行。
第7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