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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赴臺就醫病患及陪同者住宿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1001135521 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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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醫療照顧服務,減輕縣民罹患嚴重、緊急傷病或早期療育赴臺就醫住宿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或與本縣縣民結婚之新住民配偶,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或離婚後取得在本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者為限(以下簡稱新住民配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因罹患先天性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或嚴重傷病至本縣醫院或各鄉(鎮)衛生所就醫,經該醫療院所評估需轉診至臺灣本島就醫之病患及其隨行陪同者。
     (二)已通報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含暫緩入學兒童),因本縣無法提供療育措施,至本縣醫療院所就醫,經評估需轉診至臺灣本島療育或檢測之早療個案及其隨行陪同    者。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於就醫期間及前後各一日,有就醫及入住於合法旅宿事實者,依就醫者之福利身分別補助所需實支住宿費用,以一房為限,每趟次住宿期間最高以五日為上限,補助金額如下,實際住宿費用
如未達補助金額,以實際住宿費用覈實補助:
     (一)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趟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本縣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趟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一般戶,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趟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本補助一年以六次為限(累計次數以申請所屬年度為準),但持有重大傷病卡、早療個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補助次數得增至十二次。

五、申請人應於就醫返金門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辦理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醫療院所開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或金門縣離島地區居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影本。
     (三)就醫事實證明。
     (四)重大傷病證明(無則免附)。
     (五)住宿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六)就醫期間來回機(船)票證明影本。
     (七)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戶免附)。
     (九)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申請人為第二點之新住民配偶者,除檢附上(一)-(九)款文件外,應另檢附:
         1.居留證影本。
         2.依親(配偶或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十一)第二點第二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影本。
      本人因故不能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應同時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人亡故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及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六、申請案經本府於審定通過後,補助費用逕行撥付予申請人,匯款所需手續費用由本補助款扣除。

七、個案轉診赴臺至基層診所就醫者,不予補助。

八、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