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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10002777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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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準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

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三、     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        果樹、茶樹及竹類:

1.         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         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        觀賞花木:

1.         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         草木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         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        造林木:

1.         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         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        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

        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

四、     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五、     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六、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份不予補償。

七、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八、     本府對徵收土地之農作物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被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九、     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十、     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本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