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基準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
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三、
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
果樹、茶樹及竹類:
1.
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
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
觀賞花木:
1.
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
草木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
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
造林木:
1.
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
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
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
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
四、
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五、
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六、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份不予補償。
七、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八、
本府對徵收土地之農作物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被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九、
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十、
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本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