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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0105353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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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三、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
 

貳、計畫目標
建構本土化精神障礙者社區服務模式,提高精神障礙者使用社區式服務之意願,並藉由與同儕及工作人員共同參與過程,發展夥伴關係,促進精神障礙者生活自立。
 

參、服務對象
18歲以上居住於金門縣社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且「ICD診斷」欄位之代碼【12】。

二、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但人數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肆、辦理區域:金門縣轄內。
 

伍、服務內容

一、發展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居住,或參考精障會所模式設置服務據點)。

二、開發社區中之精神障礙個案,發掘其潛能與能力,讓到服務據點之精神障礙者找到適合自己的角色與位置,建立互助的網絡團體。

三、辦理各類成長團體、講座課程或社交休閒活動,及結合資源連結過渡性就業方案。
 

陸、人力配置:依不同服務類型規範人力配置。

一、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申請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至少應包括社工督導及社會工作人員;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並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
(一)專任督導: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1人。督導應具有大學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護理等科系畢業,且具有2年以上精神障礙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專任社會工作人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至少2人(惟受補助單位該年度服務人數未達預期目標數之70%,專任社工人員補助於次年起,得由本府依服務人數比率減列補助員額)。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執照(相關科系認定以社工師法規定為準)。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各款應考資格規定者。
(三)其他人員:各據點得視需要聘任兼職或特約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惟相關費用需由單位自籌。
(四)專業服務團隊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且含2小時身心障礙者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按在職月份依比例計算,10月以後到職經認定受訓有困難者不再此限),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
(五)服務單位應建立專業服務團隊完整人事檔案,並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登載專業服務團隊相關資訊,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工作契約書,並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如專業服務團隊成員於年度計畫執行中若有更替之必要,需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於10日內函報本府備查,並完成系統資料更新。
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力配置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布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三、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人力配置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四、社區居住:人力配置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柒、督導機制
一、服務單位應建立督導機制(至少含方式、內容、頻率等項目),定期召開督導會議(內督或外督),每季至少1次,並有完整會議紀錄。
二、服務單位應回應或處理督導所提建議並有紀錄。

捌、服務場地規劃及公共安全:依不同服務類型規範服務場地。
一、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
(一)服務地點應為合法建築物,且應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完善設備,居住服務地點為租賃者,房屋租賃期間至少需3年以上。
(二)服務地點使用房舍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H1、H2、F2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並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也須擬定消防防護計畫,以加強服務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維護。
(三)消防安全設施需定期維護檢修,依規定辦理申報備查,並定期辦理逃生演練,並至少每年辦理1次逃生演練,且有講習與演練過程資料。
(四)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服務場地規範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布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三、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地規範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四、社區居住:服務場地規範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玖、補助內容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資格,且曾辦理精神障礙者相關支持性服務經驗者: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 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依不同服務類型補助營運所需人事費及業務費相關費用。
(一)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
1.專業服務費:每一據點最高補助1名專任社工督導2名專任社工人員及1名大學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護理等科系畢業之專業人員。
(1)專任社工督導:每名專任社工督導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40,901元整,最高補助13.5個月。
(2)專任社工人員:每名專任社工人員每月補助最高34,916元整,最高補助13.5個月。
(3)非屬社會工作之專業人員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4,900元,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13.5個月。
(4)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5)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1,995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3,990元。
2.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者,得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整,且不列入甲類專案計畫管理費之10%額度。
3.設施設備費:每一新開辦據點第一年最高補助150萬元,項目含修繕費、裝潢費、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辦公室設施設備或育樂設施設備等與服務相關所需之設施設備,111年度開辦之據點得申請增補70萬元差額之設施設備費。已核准獎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須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每一據點每年度最高補助10萬元。受補助單位以本補助案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列於財產清冊列管,並定期盤點作成紀錄。已接受本府補助開辦費之單位,營運未滿5年有停辦情形者,其開辦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府統籌運用。
4.業務費:每一據點最高補助110萬元。包括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教材教具費、保險費(含公共意外責任險及辦理活動相關保險)、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團體帶領人費、印刷費、差旅費(含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及講師因進行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或受訓所需之差旅費)、個案訪視交通費(每案次100計)、膳費、室內裝修檢查、公共及消防安全檢查及甲類專案計畫管理費。申請計畫時,請詳列各項補助費用明細。
(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補助項目及標準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布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三)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項目及標準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四)社區居住:補助項目及標準依「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最新規定辦理。

壹拾、實施方式
一、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查,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於申請期間向本府提出申請;受補助據點倘為延續性申請可追溯至當年度1月1日。
二、應備文件
(一)公文及申請表(如附件1)。
(二)計畫書。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證明文件。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
(七)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如附件2)。
三、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於該年度計畫公告後30日內提出申請,本府審查後,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二)內容審查:
1.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等1~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但申請補助案件在三案以下者,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後實施。
2.已接受本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區式身心障礙服務銜接長照獎助計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等﹚,不予補助。
(三)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復開辦日期等事宜。
五、補助款之預撥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戶,並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六、執行及核銷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果報告(附件3)最遲需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領據
2.執行概況考核表
3.經費實支對照表
4.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
5.經費支出黏貼憑簿:本府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另支出收據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章。
6.上半年執行成果報告或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壹拾壹、本府及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三)評估轄內整體需求及資源盤點,並邀集民間團體規劃推動本計畫。
(四)督導受補助單位落實計畫執行,每年辦理執行成效評核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之權責
(一)辦理社區式服務,以夥伴關係及同儕支持服務精神,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休閒生活、健康促進、社區適應等服務。
(二)進行外展服務,發掘個案及進行家庭關懷訪視。
(三)辦理照顧者、家屬、手足支持性服務。
(四)辦理各類成長團體講座課程及社交休閒活動等。
(五)依服務使用者需求連結就業服務、夜間服務資源及其他相關資源。
(六)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七)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並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且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壹拾貳、成效考核:
一、本府將視以下服務之辦理情形,作為次年補助之參據。受補助單位應依協作模式服務精神執行,除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應服務精神障礙者外,其餘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及社區居住等類型服務之個案,至少50%為精神障礙者。
(一)協作模式服務據點(類會所):
1.每一服務據點40名,若開辦未滿1年以開辦月份至年底月份按比例計算之。
2.辦理工作日活動,每日維持運作工作日分組至少2組。
3.辦理社區宣導活動推廣及成長團體課程,每年至少辦理5場。
(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每一服務據點最多15名身心障礙者,其中至少8名精神障礙者。
(三)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每一服務據點最多20名身心障礙者,其中至少10名精神障礙者。
(四)社區居住:每一服務據點最多6名身心障礙者,其中至少3名精神障礙者。
二、受補助單位開辦服務滿一年後,需配合本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評鑑指標」,依「服務管理」、「專業服務」、「服務效益」及「創新服務及特色」四大面向辦理,評鑑優等(分數達90分以上)之單位得免評鑑1次,評鑑未達乙等(分數未達70分)之單位,次年度將不予補助。評鑑成績亦將納入次年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