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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00099450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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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為促進社會和諧、提倡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結合社會資源,興辦各項益智性活動或教育訓練課程等;另鼓勵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利用年節及紀念性節日辦理各項聯誼、慶祝或技藝傳承活動,促使會員及社區居民情感之交流,帶動社會繁榮、安康、祥和的景象,並以公正、公平的原則核列補助,特訂定本辦法,據以規範及執行。

二、補助對象:完成立案之社會團體(涉及目的事業之團體,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本補助對象之團體僅為社會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及同學校友會等)及社區發展協會。

三、申請程序:由申請單位檢具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年度工作計畫書或經理事會提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活動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概算表等,於活動前十日備文函送本府(社區發展協會應將上述資料於活動前十五日送請所屬鄉鎮公所初核,再由鄉鎮公所層轉本府),將依計畫性質及經費需求數,依第四點核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每一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補助標準依活動實施計畫之參加人數或經費需求概算表,分下列三級核列補助:
(一)參加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或經費需求達一萬元五千元以上者,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二)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八十人或經費需求二萬元以上者,核實補助最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或經費需求四萬元以上者,核實補助最高新台幣二萬元。

五、效益:本補助辦法以落實推動社會參興及發展為目標,並以鼓勵性、贊助性補助原則,促使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提振團體及協會發揮組織功能,提昇永續服務的理念。

六、本補助辦法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