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1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201125591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全文檔案:
2-1金門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2.odt
金門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金門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一、收費上限,如下:
區域
西半島(金城、金寧)、東半島(金湖、金沙)、離島(烈嶼、烏坵)
托育
類別
私立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居家式托育人員
托育類型
日間托育
日間托育
日間托育
半日托育
(5小時)
日間托育(10小時)
夜間托育(12小時)
全日托育(24小時)
機構式費用
20,352
11,000
10,000
-
-
-
-
在宅費用
-
-
-
9,500
18,000
18,500
24,500
到宅費用
-
-
-
11,000
19,000
19,500
25,000
延長托育(延長原訂時間)
200/時
185/時
在宅200/時、到宅220/時
臨時托育(平日)
-
-
-
在宅220/時、2,000/10小時、2,200/24小時
到宅270/時、2,200/10小時、2,500/24小時
臨時托育(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
2,000/
10小時
1,500/10小時
在宅260/時、2,200/10小時、2,400/24小時
到宅320/時、2,400/10小時、2,700/24小時
二、收退費基準:
(一)停托: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不應收取違約金。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告知他方。
(二)終止托育服務的一方,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若衍生違約金,依契約退費;臨時告知者,則不予退費;如有例外,依雙方協議給付。
(三)托育費用包含保育費、活動及教材等。
(四)托育人員不得任意調漲收費、巧立名目,如:寒暑假或疫情期間無托育事實,但家長需保留托育名額者,可收取保留之費用,不得全額收取。
(五)托育退費計算方式:收費以月費計算者,退費為月費/30日×未托育天數,如跨週六及週日需退費,應於收托前雙方協議退費是否含休息日及例假日;若收費方式以天數計算,則退費以未托育之天數計算。其他費用退費,如副食品等,則依契約退費,若未納入訂契約中,則依前開未托育天數退費;托育人員請假退費,亦同。
(六)暫停托育之退費: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之在宅及到宅托育服務契約暫停托育服務內容,協議後詳細登載,以避免日後衍生糾紛。
(七)年終/年節獎金/禮品:考量家庭年收入不一,未強制規定家長應給付托育人員獎金或禮品,如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獎金等,托育人員應視家庭狀況與家長協議後,於契約中訂定,若協議以年終獎金支付者,應於托育滿一年再收取,若托育未滿一年但已近年節,托育人員得斟酌收取或以其他方式代替。 (八)幼兒若由日間托育臨時延長至次日,收費依臨時托育10小時計。
(九)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之退費,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三、備註:
(一)上述收費內容不含:副食品、奶粉、奶瓶、奶嘴、尿布、換洗衣物等消耗品。
(二)其他費用: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協議之契約內容,應具合理性、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另為避免日後衍生糾紛,請雙方詳細閱讀契約內 容。
(三)雙方約定收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收退費基準表所訂之上限。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