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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退費基:
(一)停托: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不應收取違約金。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告知他方。
(二)終止托育服務的一方,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若衍生違約金,依契約退費;臨時告知者,則不予退費;如有例外,依雙方協議給付。
(三)托育費用包含保育費、活動及教材等。
(四)托育人員不得任意調漲收費、巧立名目,如:寒暑假或疫情期間無托育事實,但家長需保留托育名額者,可收取保留之費用,惟不得全額收費。
(五)托育退費計算方式:收費以月費計算者,退費為月費/30日×未托育天數,如跨週六及週日需退費,應於收托前雙方協議退費是否含休息日及例假日;若收費方式以天數計算,則退費以未托育之天數計算。其他費用退費,如副食品等,則依契約退費,若未納入訂契約中,則依前開未托育天數退費;托育人員請假退費,亦同。
(六)暫停托育之退費: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之在宅及到宅托育服務契約暫停托育服務內容,協議後詳細登載,以避免日後衍生糾紛。
(七)年終/年節獎金/禮品:考量家庭年收入不一,未強制規定家長應給付托育人員獎金或禮品,如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獎金等,托育人員應視家庭狀況與家長協議後,於契約中訂定,若協議以年終獎金支付者,應於托育滿一年再收取,若托育未滿一年但已近年節,托育人員得斟酌收取或以其他方式代替。
(八)幼兒若由日間托育臨時延長至次日,收費依臨時托育10小時計。
(九)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之退費,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三、備註:
(一)上述收費內容不含:副食品、奶粉、奶瓶、奶嘴、尿布、換洗衣物等消耗品。
(二)其他費用: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協議之契約內容,應具合理性、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另為避免日後衍生糾紛,請雙方詳細閱讀契約內容。
(三)雙方約定收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收退費基準表所訂之上限。
(四)116年起延長托育之收費依據勞動部最低時薪滾動式調整,若本案費用優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時薪則維持200元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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