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二及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八點,辦理保護區農業區宗祠建築物容許使用之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宗祠,係指提供宗族聯繫、 匯聚、議事、定規、處理族務大事、祭祀等活動地點之用。
三、申請人應為金門縣已立案之財團法人宗親會或社團法人宗親會。
四、申請農業區保護區宗祠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宗祠事業計畫書三份。
(二)財務計劃書:須包含現況財務報告及經主管機關備查有關財產之處分決議會議紀錄 。
(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五)組織章程及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
五、宗祠事業計畫書審查原則如下:
(一) 計畫書之目的是否符合該財團法人宗親會或社團法人宗親會組織章程之宗旨。
(二) 財務規劃是否有明確財源支應開發各期程所需經費。
宗祠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封面(如附件一)。
(二)計畫前言。
(三)計畫目的:
1、說明宗祠事業計畫之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及措施。
2、應依推展促進宗親團結、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等分項敘明。
(四)說明辦理宗祠事業計畫之宗旨及興辦之必要性。
(五)說明宗祠內供作辦理宗祠使用之特定空間。
(六)宗祠事業規劃,內容應包含第四點第二款所定財務計畫、資金需求來源、籌措方式及財務可行性分析。
六、財團法人宗親會及社團法人宗親會主管機關須協助審認事項(如審查要項表):
(一) 法人財務組織是否健全。
(二) 確認有關財產之處分決議會議紀錄及組織章程是否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 計畫書之目的是否符合該財團法人宗親會或社團法人宗親會組織章程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