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金門縣地政局。
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者,依本標準規定收費。
第三條 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計算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申請經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以光碟儲存者,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十元。但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者,免予收取。
第五條 申請電子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二、本府所屬機關或金門縣議會。
學術研究團體申請研究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使用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