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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83064號令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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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縣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計徵,其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藝樂園、機動遊艇及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五。
八、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九、電動玩具及資訊休閒業,課徵百分之五。
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本縣公有場館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