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縣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計徵,其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藝樂園、機動遊艇及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五。
八、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九、電動玩具及資訊休閒業,課徵百分之五。
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本縣公有場館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