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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一百十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發放紓困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10000683611 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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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嚴峻疫情疫情,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百業蕭條,經濟低迷,致家庭生計受困,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救急紓困,發放紓困金以解民眾燃眉之急,特訂定
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發放對象為以戶籍作業基準日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日設籍於本縣之縣民及取得居留證且持證地址為本縣之外(陸)籍配偶。但不含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情形者。

四、發放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五、申請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紓困金以下列方式申請:
        1.紙本申請: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及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交付戶籍地鄉(鎮)公所。
        2.郵寄申請: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及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以雙掛號郵寄至戶籍地鄉(鎮)公所,並註明「金門縣民110年紓困金申請專案收」。
        3.線上申請:申請人於線上填列基本資料及本人金融帳號即完成申請。
    (二)原則以匯入申請人本人臺灣土地銀行、郵局或金門信用合作等三家金融機構為限。金融帳戶因故凍結或為警示帳戶,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未成年人無金融帳戶者,得匯入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金融帳戶。
    (三)已請領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或金門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貼等四類民眾,且為匯入本人帳戶者免申請,由本府調閱個人帳戶及基本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紓困金款項予上開費用之金融機構。倘非匯入本人帳戶者,則應依第一款方式申請本紓困金。
    (四)取得居留證且持證地址為本縣之外(陸)籍配偶,應循紙本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五)受理申請截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逾期視同無條件自動放棄請領資格。

六、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戶籍地鄉(鎮)公所初核後建檔作業後,轉本府複核撥款作業,經複核通過撥款。
    (二)線上申請則經系統與戶政系統資料比對勾稽正確後,撥付款項予指定金融機構。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