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
一、社會救助法第1、21條。
二、行政院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貳、計畫緣起:
為執行社會安全網計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之脆弱家庭,常面臨未滿65歲及未領有身障證明,且未具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之個案,因疾病
或失能,致生活自理能力薄弱,產生住院看護及後續照顧之需求,為協助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之個案,得到適當之醫
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叁、福利缺口分析:
一、目前本縣已施行之相關福利法規及制度:
(一)社會救助措施:
1.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則須具有低收入戶,才能依據低收入戶安養或養護提供安置費用。
2.未滿65歲者,則以具有身心障礙者資格,以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支撐安置照顧;但非低收入戶者,則無法享有安置費用措施之困境。
(二)長照機構:針對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之原住民、50歲以上之失智症、身心障礙者為對象,經評估後,納入機構安置。
(三)遊民輔導:遊民係指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必須收容輔導者;遊民在未送收容所收容前,依本縣遊民輔導辦法規定辦理各項調查時,得視需要委託當地或鄰近之公私立醫療、收容救助機構臨時安置照顧。
肆、實施對象:
設籍本縣且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年齡未滿65歲,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身分之縣民。
二、遭逢急難、因傷病住院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生活自理能力薄弱,需入住安置機構或使用自費長照服務。
三、經評估符合脆弱家庭脆弱需求面向,無直系親屬或雖有直系親屬,但不願出面處理;或經社工初步評估,直系親屬確實無能力處理。
伍、費用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安置費用補助:在取得各項福利身分補助前,由本府提供3-6個月之安置照顧費用補助,補助金額比照安置處所當地地方政府所訂老人長照機構、護理之家、身障福利機構、兒少安置機構等收費標準予以補助,安置期限屆滿時,因有特殊情形,經專案評估並簽陳同意後,繼續安置並補助費用。
二、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因傷病住院且需由專人看護,比照服務提供單位當地地方政府所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三、長期照顧服務費用:依服務提供單位所屬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核定並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項目,補助使用自費長照服務費用3-6個月,補助金額比照當地政府所訂標準。
四、交通費用:台灣往返金門之交通費用補助(機票或船票),經社工評估後有需求者。
五、其他因應特殊狀況,經社工評估得依個案實際需求予以補助。
陸、社會工作人員後續處遇原則:
政府為照顧無依或急難之個案,得依本計畫先行處理,後續處理要項如下:
一、評估及申辦身心障礙鑑定:協助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後,回歸身心障礙福利制度照顧。
二、評估及協助申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福利照顧。
三、協助個人及家庭功能提升之處遇。
四、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提出追償;或輔導關係人諮詢律師、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取得裁定書。
柒、所需費用由本府社會救助-救濟管理-獎補助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