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列管及督促本府用地機關依法徵收之土地,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特訂本計畫。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內政部109年5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270號函頒「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
三、執行單位與分工:
(一)本縣地政局:
1.檢視本府各用地機關,就核准徵收案於內政部所建置之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錄及更新填報辦理情形。
2.列管尚未依徵收計畫期限完成使用土地。
3.辦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
4.列冊管理案件處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二)用地機關:
1.登錄徵收計畫資訊,定期更新工程使用情形。
2.繕造通知清冊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表,及負擔公告及通知所需費用。
(三)上級事業主管機關:督導並列管追蹤所屬用地機關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
(四)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協請本府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四、執行方式:
(一)徵收案件造冊:
地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統計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徵收案,列冊通報各用地機關、上級事業主管機關。
(二)定期填報徵收工程計畫進度:
各用地機關應每年定期至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更新徵收計畫之工程進度及後續使用情形至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並於每年5月底前函送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一)予地政局彙整。
(三)辦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尚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已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三年仍未完成使用之徵收案,應每年辦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作業方式如下:
1.用地機關清查發現徵收案有上述情形,應於3個月內繕造通知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及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地政局。繕造通知清冊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原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造冊,並應核對通知當年度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住所。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應清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並造冊。
2.用地機關應提供實際開工日期、計畫進度(含徵收計畫原定進度及實際進度之百分比)、土地使用情形概述、彩色現況照片(應清楚標示計畫範圍及標註拍攝日期;如範圍較大,應提供足以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之照片)等資料並估算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資費用撥付地政局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
3.地政局於收到用地機關通知清冊及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表後1個月內,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作業方式如下:
(1)本府之公告處所及網站張貼公告,且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及副知用地機關,並於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載公告與通知之日期及文號。
(2)若掛號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
(3)公告及通知文件內容應記載徵收計畫名稱、核准徵收日期及文號、公告徵收日期文號及公告期間、通知發價日期及文號、計畫書所載計畫進度、實際開工日期、計畫進度(含徵收計畫原定進度及實際進度之百分比)、土地使用情形概述、彩色現況照片(應清楚標示計畫範圍及標註拍攝日期;如範圍較大,應提供足以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之照片)及揭示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之網址。
(四)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督促:
1.用地機關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上級事業主管機關應列管並追蹤工程進度督促所屬儘速完成使用。
2.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超過三年仍未開始使用,應定期限責成用地機關主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檢討廢止徵收並向內政部申請。
(五)開會檢討:
必要時得由地政局簽報縣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高階長官,邀集用地機關、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會商,督促用地機關儘速克服困難按計畫使用,並檢討上級事業主管機關、用地機關相關人員責任。
(六)填報辦理情形報告:
地政局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列冊管理案件處理情形(格式如附件三)以本府名義報內政部備查。
(七)作業流程圖:
五、本計畫自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適用第二點內政部函頒「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隨時修正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