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
四、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美術班、音樂班、舞蹈班)課程基準。
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
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
貳、鑑定招生作業
一、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設有藝術才能班(以下簡稱「藝才班」)者,應依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之規劃,每年輪辦各類別鑑定招生作業。
二、辦理時程:原則為每年 2 月至 6 月。
參、外聘教師聘任及職責
一、各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得遴聘校外具藝術才能專長者兼任之,其鐘點費支給依教育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聘教師職責:
(一)協助藝術才能班辦理學生畢業展演或公開展演活動。
(二)協助辦理藝術才能班鑑定招生作業。
(三)支援學校各項藝術教育活動及推展藝術教育。
肆、藝才班相關任務與行政編組: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科目(含藝術才能專業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與學生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
二、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 :
(一)設置:學校為推動藝術才能班發展,依據《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應訂定「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組織要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成立學校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
(二)編制: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藝術才能班之各領域/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授課教師代表、學生、學生家長代表、班級導師代表、專家學者代表等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得應設置學生代表;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其任務及運作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相關規定執行之。
三、藝術才能班召集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9條第3項規定,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依班級類別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藝術才能班行政事務。
四、藝才班術科專任教師:負責該班術科成果會的規劃、各項專業藝術活動的參與、術科升學考試之指導、授課等專業輔導及協助校內外藝才班之推展工作。
伍、藝才班教師授課節數
一、藝才班召集人:其每週減授時數上限,比照該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職別之減授節數。
二、藝才班導師: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要點辦理。
三、藝才班術科專任教師:每週得酌減 4-6 節課。
四、兼任前三款所列職務者,其減授時數得重複加計。
五、其餘任課教師授課節數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及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柒、輔導考核
一、各校應依據「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準」成立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小組,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定期召開會議。
二、各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將藝術才能班課程計畫送本府教育處核備。
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六條規定,各校每年於申請新設立藝術才能班時(即每年國小三年級、國中一年級),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本府核准後設立。
四、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指導及定期訪視,訪視優良者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項下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予以督促改善並追蹤輔導。
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玖、本須知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