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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00055937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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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教師獎懲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處理原則:
    (一)各校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霰名實,信賞必罰」及「獎自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於敘獎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檢討辦理獎懲,除案情重大,須經調查或提會討論程序者外,逾期概不受理。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員為優先,協辦人員應擇優辦理敘獎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委無責任。
    (三)同一事蹟辦理敘獎時,以擇優不重複獎勵為原則,已領有獎金者,不再予以任何獎勵。
    (四)各學校辦理教師獎懲案件,應敘明獎懲具體事實、適用之規定條款,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審議獎懲案件,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要求覈實審核,如有不公、浮獎不實者,相關失職人員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三、權責劃分:
   (一)各校記功、記過(含)以下之獎懲,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發布。
   (二)各校校長不得自行請獎,應由本府教育處依據事實檢討核辦。

四、各學校辦理教師敘獎案件,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附表之敘獎事項、額度及人數辦理。

五、各學校辦理教師懲處案件,如涉犯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程序辦理,不得逕以平時考核懲處結案。

六、各校代理、代課教師之敘獎,準用本要點規定。

七、各學校運動教練之獎懲,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章有關獎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