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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作業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00042861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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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以多元及時獎勵方 式,鼓勵員工勇於任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處理災害防救或重大突發事件,妥適得宜。
(三)完成重大建設或業務,如期如質並合宜掌控預算。
(四)辦理其他重大事項,有效促進社會發展及民生福祉。
 
四、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或個人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一)團體部分:
     1、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2、發給之獎金,每一重大專案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同一年度發給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二)個人部分:
     1、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2、符合獎章條例規定者,另頒給功績獎章或專業獎章。
    3、按貢獻程度分等第發給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前款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再發給。
    4、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者,得另辦理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 考績。
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不 再依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 者,不再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但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 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獎金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辦理第一項著有績效人員之表揚活動,由縣長或各機關首長辦理表揚,並將獲獎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製作 影片或書刊,於表揚活動播放,並致贈獲獎人。
 
五、前點獎勵之給予,各機關應檢附重大專案獎勵案佐證資料,函報本府重大專案獎勵案件審議委員會(下稱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審議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秘書長擔任主席,餘由縣長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秘書中指定之。
審議委員會應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核定獎勵。
 
七、獲獎人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於獲獎事蹟相關業務,有重大違法失職行為,應由各機關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及獎金應予追繳。
 
八、辦理獎勵及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一般行政-人事管理獎成考核訓練進修-獎補助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