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101年10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10065749號「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二)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27日衛部護字第1021480538號「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
二、目的
(一)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第一線服務工作之執行,攸關民眾人身安全與權益之維護,保護性社工人員之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至為重要,為確保本府所進用之保護性社工人員具備專業能力且為評核並提升保護性社工人員具備有保護性業務所需之危機處理及處遇服務等社工專業職能,爰訂定本計畫。
(二)訂定本府保護性社工進用條件、起薪薪點、調升等階標準。
三、保護性社工(督導)員聘用對象及起聘標準
(一)保護性社工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且需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以六等三階(312薪點)起聘。(需檢附相關資料查驗)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且需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需檢附相關資料查驗)
(二)保護性社工督導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3年以上者,以七等二階(344薪點)起聘。(需檢附相關資料查驗)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 2年以上者,以七等三階(360薪點)起聘。(需檢附相關資料查驗)
四、保護性社工查核
(一)目的
為使支領保護性社工待遇人員之職務範疇及業務比重,符合「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之規定,爰訂定本查核機制,以確保保護性社工人員待遇核實發給,不致浮濫,俾利確保本縣財源適用之正當性。
(二)定義保護性社工採保護性社工人員薪點折合率者,其保護性業務比重應達80%以上,其他業務比重不得超過20%。
(三)查核計畫(如附件1)
五、專業服務品質評核對象評核對象皆須符合以下資格者,方能接受評核
(一)符合本府保護性社工(督導)聘用資格。
(二)實際從事保護性服務工作,其業務比重需達50%以上。
(三)擔任本府保護性社工,服務滿一年以上者。
六、社工專業服務品質評核小組
本府組成保護性社工專業服務品質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成員約3-7人,得包括督導、科長、外聘專家或其他必要之成員,進行本計畫之評核作業及專業提升機制等相關事宜。
七、評核作業
(一)品質提升小組每年應定期就所屬社工人員之適任程度進行評核,評核方式包括面談、個案紀錄抽檢、觀察服務執行或抽聽電話會談…等,並得併入個督、團督或其他人事評核機制辦理。
(二)評核活動每年進行,應依工作評核紀錄表(附表1)作成紀錄。
(三)評核項目包括專業知能、個案處理時效、紀錄品質及自主學習等,得視實務需求進行調整。
(四)評核等第區分五等級:A、B、C、D、E
A:表現優異,足為同仁表率。
B: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C: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D: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E: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五)評核結果應敘明受評核人員是否符合執行保護性業務之職能,對於尚須加強專業能力者,則應敘明須進行後續輔導或專業提升機制。
八、專業提升機制
(一)受評核人員未通過評核(評核等第D、E者),品質提升小組應擬訂輔導計畫,具體輔導方式可包含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活動、員工支持方案及教育訓練…等受評核人員所需之輔導或協助措施。
(二)對於未通過評核人員實施專業提升機制,於每年評核作業時檢視專業提升機制成效進行評估,並應依工作評核紀錄表(附表1)作成紀錄。
(三)倘複評結果仍未能符合執行保護性業務所需之社工專業職能,得建議調整為非保護性業務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九、保護性社工晉續等階標準及晉續薪點高限
(一)晉續條件保護性社工(督導)皆須符合以下資格,方能晉續:
1.符合本府保護性社工(督導)聘用資格。
2.實際從事保護性服務工作,其業務比重需達50%以上;領有保護性社工待遇者,亦需通過保護性社工查核機制。
3.通過專業服務品質評核,評核等第應取得C以上者。
4.擔任本府保護性社工,服務滿一年以上者,並符合本府約聘(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之第二點規定者。
(二)晉續薪點高限
1.保護性社工晉續薪點高限7等7階(424薪點)
2.保護性社工督導晉續薪點高限8等7階(472薪點)
3.非依充實社工人力進用計畫聘用之社工(督導)人員,應依本府約聘人員支薪標準辦理。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