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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十年度大學校院學生租賃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000419991 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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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打造綠色運輸使用環境,試辦補助學籍在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大學校院學生租賃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電動機車,係指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生產或代理商進口,並符合及取得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Taiwan E-scooter Standard,簡稱TES)安全認證合格之可抽取式或固定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四、補助條件:
        (一)補助對象:年滿十八歲且學籍在本縣大學校院,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在校學生,每人以一輛為限。
    (二)補助車輛:補助期間向環保局認可之租賃商,租賃電動機車於本縣使用,該車輛租賃期間應依本要點規定投保。
        (三)受補助之租賃車輛為出廠日起算五年內電動機車。

五、補助期間: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為上半年,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下半年,每次至少連續三個月以上。

六、補助額度:補助期間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補助上限為每年新臺幣六千元。

七、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二月及八月受理申請,符合補助條件者,環保局將於四十五天內完成審查及撥款,並將核定名單公布於環保局網站上。

八、補助名額及受理方式:上下半年各六十名。
        (一)金門大學五十名,補助順位以學校登記先後順序為準,補助期間退出者,由候補名單中依序遞補。
        (二)其他在金授課大學校院學生十名,補助順位以申請資料送達環保局先後順序為準。
    前項各類別之補助名額,環保局得依實際受理申請狀況調整之。

九、電動機車租賃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成為符合資格電動機車租賃商:
            (一)申請表(表一)。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有(JE01010)租賃業)。
            (三)負責人、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
            (四)租賃電動機車車輛清冊(含廠牌、車型名稱、車牌號碼、車身號碼)。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如有變更,應報環保局備查。

十、審核通過之電動機車租賃商將不定期公布於環保局網站上。

十一、本要點租賃車輛應依規定投保強制責任險。

十二、環保局每半年公告受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補助,符合資格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除金門大學學生先送學校預審後由學校統一送出申請外,餘逕向環保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如表二)。
            (二)申請者駕駛執照、學籍證明(由學校提供)及學生證影本。
            (三)電動機車租用合約影本。
           (四)租賃收據或發票影本(需註明租賃期間)。
           (五)租賃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及保險單影本。
           (六)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表三)。
           (七)切結書(表四)。
           (八)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九)領款收據(表五)
          (十)其他經環保局認定應補充之文件。

十三、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申請人檢附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補助款之匯款撥付作業,申請者需自行負擔撥款手續費用。

十四、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請,名額由後補名單中依序遞補。

十五、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應按核撥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十六、申請補助者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款者,環保局得依法撤銷其補助,並追繳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環保局得對受租賃補助之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本要點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得申請。

十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一百十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預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