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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單位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00017980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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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表揚有特殊勳勞之優秀公務人員,以激勵工作情緒,促進行政革
新,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以上)。

三、員額:
本府年度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總人數為基準,滿一
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
人者不計。

四、期次: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

五、選拔標準:應具備基本條件各款及特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者。
       2.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並獲記功以上或累積記功以上之獎勵者。
       3.於本府暨所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
       4.最近五年未依本要點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接受表揚者。
  (二)特殊條件: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六、選拔程序:
    (一) 各單位應本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予以遴薦適當人選,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如附件)後函報本府以進行評審作業,如無適當人選,亦應函復「本單位無適當人選」以利備查。
    (二) 本府暨所屬單位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作業,由縣長就本府參議及一級正(副)主官(管)、所屬一級機關正(副)主官以上人員,擇選7 至11 人不等組成「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1 名委員擔任召集人,開會進行評比審查,評選結果經送請縣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表揚事宜。
    (三) 獲單位推薦參與選拔之人員須於審查會議中就工作經驗與理念、具體事蹟與貢獻、自我期許等項目進行十分鐘以內之簡報,評審委員詢答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再由評審委員依評核項目及權重比率進行評分。
   (四) 為期審議作業公開、公平、公正、客觀,評審委員對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直接監督關係等遴薦案之審議,應自行迴避。

七、獎勵:
經選拔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本府利用適當集會公開表揚,除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八、經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本府得依其具備特殊條件多寡,擇優一至二名代表本縣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九、經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其所列事蹟及應備條件如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予註銷,推薦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除有不可歸責之情形外應負失職責任。

十、各單位應將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表」及相關證明件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前報送本府,以備複查及評審作業。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