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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十年度淘汰烈嶼鄉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交字第1100034775 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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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金門縣低碳島計畫,鼓勵烈嶼鄉民眾淘汰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並配合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汰舊換新加碼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金門縣政府觀光處(以下簡稱本府觀光處),配合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四、補助條件如下:
         (一)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車籍資料登記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烈嶼鄉之燃油機車。
         (二)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補助期間內完成燃油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並換購電動機車者加碼補助新臺幣8,000元整。
          (三)換購之電動機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烈嶼鄉。

(四)本要點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須檢附之文件依金門縣一百十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相關文件及本要點附件一、二辦理。

五、補助期間如下:
           (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購買發票日期為準。
            (二)申請補助者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六、相關限制及說明如下:
            (一)換購電動二輪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二)換購輕型以上電動機車合計加碼補助九十輛。
             (三)受補助之電動機車僅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且二年內不得轉讓或運離本縣,如違反前述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將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四)法人、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之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七、申請補助者應依金門縣一百十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所申請之補助種類檢具相關文件併同本要點附件一、二交由換購電動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後,再由電動機車製造商、經銷商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換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經本縣環保局審核後函送申請補助者身分證明文件、新舊車資料及本要點附件一、二至本府觀光處辦理。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八、本要點各項補助款經審核通過後,淘汰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部分將電匯申請人。前述費用撥付之手續費將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九、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