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目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經濟弱勢民眾易受外在環境改變,對其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為加強關懷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由政府加發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安頓其基本生活,特訂此計畫。
三、加發對象:110年5月31日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不含公費安置者與資格遭註銷者)。
四、加發補助金額:符合本計畫生活補助加發對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6,000元,按列冊人口數一次性發給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長,不得重複領取。
五、發放方式:
(一)為簡政便民,符合資格者,由各鄉鎮公所檢核資格後,繕造加發對象撥款清冊函送本府,資料備齊後由本府於兩週內主動發給,全戶加發補助統一匯款至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長之帳戶。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未領有任何補助津貼者,將由各鄉鎮公所主動調查其匯款帳戶,上開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提供土地銀行或郵局匯款帳戶,以利發給補助。
六、經費來源:由「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
七、其他:
(一)加發對象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二)倘日後疫情警戒再升級,本府將視整體補助措施與本府財政狀況評估加發可行性。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與本府相關補助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