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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08519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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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之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遇有教師職務出缺,除依法令辦理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本府核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由學校教務處會同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核計類科及名額,並經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為確認前項甄選類科及名額,各校應依班級數確實核算教師員額,並將續聘教師、依法優先介聘之卸任校長、超額教師、校長聘任主任、介聘教師、待分發之公費合格教師及擬甄選教師、保留教師員額等資料,於指定之期間內函報本府審核。
代理代課教師之甄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但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三、各校為辦理教師公開甄選,得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自行、聯合其他學校或委託本府辦理:
    (一)學校自行辦理:經學校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自行辦理甄選。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另定之。
    (二)聯合其他學校辦理:各校應薦派代表共同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共同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三)委託本府辦理:經學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委託本府辦理後,於本府指定期限前檢送委託書函報本府,本府應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統一辦理甄選事宜。
     前項第一款之甄選作業,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學校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四、本府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本府教育處學管科科長、本府人事處科長、本府政風處科長及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各一人。
    (二)聘(派)兼委員: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家長會會長各一人、地方教師組織代表二人、教育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各校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之命題委員及閱卷評分委員,對於職務上知悉之辦理試務工作應秘密及尚未正式發布之事項,應確實保密。未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對外揭示。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自行迴避之。
    第一項委員如為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導師、同學、論文指導關係者,亦應自行迴避之。
    第一項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已報名應試者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陳述意見,由教評會、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之。

     本府成立之聯合甄選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報名應試者申請迴避者,應由主任委員命其迴避。各校教評會、甄選委員會委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六、前點第一項委員,於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執行職務之必要外,不得與報名應試者、擬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餽贈或飲宴。遇有相關邀約或不法請託者,應主動陳報委員會轉本府政風處調查。

七、為辦理教師甄選訂定之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程序及方式、甄選時間、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第一項所列甄選資格,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任用資格,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所列不得任用或聘任之情形之各類科合格教師者為限。非依法律,不得再增列其他特別之限制。
    第一項甄選簡章,應經教評會、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審查,始得發布。並應於學校、本府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等相關網站公告,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八、學校、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於受理報名時,應審查應試者報名表件所載之資料與其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資格認定或繳驗資料有疑義者,並應予報名應試者限時補正或陳述
意見之機會。不符應考資格者,其報名申請應不予受理。
    為簡化報名流程,採取二階段甄選者,得由報名應試者出具切結書,擔保其確實具應考資格,且填列於報名表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皆真實無訛,俟參加第二階段複試前再行繳驗相關證件。屆時驗證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複試,所繳報名費用亦不予退還,報名應試者不得異議。

九、第七點第一項簡章之附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
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二)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三)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四)現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義務役之法定役期,致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法定役期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度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報名參加甄選者應擔保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正確性。如有不實者,予以撤銷參加甄選之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參加分發之資格;已聘任者,並撤銷其聘任。情節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由本府另行告發。
    (六)經甄選為正取者,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其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之。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期間可遞補之缺額僅限當年八月一日前生效之缺額。
    (七)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未繳交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經甄選錄取者,應依受指定之場次,參加初任教師志業暨教學實務導入研習。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或請求延期參加。

十、有關命題、製(印)卷及協助之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方式處理。

十一、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前項試務工作之各項委員應避免重複,並應於評分前以試務工作會議、工作小組等程序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應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各項試題、答案、評分表等涉及甄選成績評定之表件,應予彌封處理。

十二、辦理筆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學術專長,或有教學現場之實務經驗。
      (二)命題委員應簽署切結書,擔保同一試題並未曾用於其他測驗或公開於其他場合。
      (三)聘任命題委員時應參酌其協助辦理相關試務工作之經驗,包括其題目及答案之正確性、曾被提起試題釋疑或異議之次數等。
      (四)筆試試題正式複印前應落實試題及解答之審題及檢核機制,必要時應邀請其他命題委員或委由專業人士實施預試。
      (五)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辦理口試、試教及實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命題委員應具相關學術專長,或有教學現場之實務經驗。
       (二)委員應有三人以上,其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外聘委員。
       (三)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學校行政等。
       (四)試教內容含教學內容之正確性、表達能力、教學流程設計、教學策略之應用、教學媒體之使用等。
       (五)口試、試教及實作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六)口試、試教及實作之測驗時間及測驗規則、相關表件之提交、教具使用之限制等注意事項,應載明於甄選簡章。

十三、學校、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將最終甄選成績以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者,並應明列各階段單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
      辦理正式教師甄選,得徵詢應試者同意列入代理、代課、兼任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之候用名單,並依序聘用,其候用期限至次一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止。
      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或完成分發後,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現職人員並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開立之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未檢附者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逾期未報到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除發現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等法令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形者外,學校應予聘任。

十四、為確保教師甄選各項試務工作之適法性及公正性,本府得邀集地方教師組織代表、家長會代表、教育專家學者及地方公正人士等共同組成督查小組,於甄選程序中及完成後適時檢核之。
      本府或督查小組督導所屬學校、甄選委員會及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相關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促請其改正,並議處有關違失人員之行政責任。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主動告發。
      教師甄選之督察工作重點,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督查小組設置要點辦理。

十五、學校、甄選委員會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設置申訴管道,於辦理甄試期間受理關於試題疑義、成績複查、試務相關法令釋疑等事項。
      前項申訴管道,應揭示於甄選簡章及本府網站。

十六、學校及聯合甄選承辦學校,對甄選教師之各項試題、成績資料及甄選結果,均應保存三年備查。

十七、辦理教師甄選,得向報名應試者收取報名費,其數額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經教評會、甄選委員會或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八、關於辦理教師甄選相關事項,學校得經教評會決議通過訂定補充規定,但不得牴觸本要點及其他法令。

十九、執行本要點相關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